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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第三次修正《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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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9 15: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1090008c07942976896.jpg
       2016年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这是浙江第三次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正。今天跟小布一起去看看都有哪些规定。
       浙江第三次修正《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制定和修正《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是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化法治浙江建设。
       省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景宁畲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法律规定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的事项;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本省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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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9 15: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14d00026cbc660f467a.jpg
       立法需要做哪些准备
     【统筹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调研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报送草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确定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将计划草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公布计划】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调研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草案撰写】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由立法工作者、实务工作者及专家、学者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浙江人大网以及《浙江日报》上全文刊载。
       14e00026d27125dcda0.jpg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和批准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自收到报请批准报告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相抵触的,可以不予批准,或者经修改后再予以批准。
      来源:新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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