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本举报人现向贵院举报桃源街道胜利村党支部书记潘以科挪用公款、贪污等涉嫌犯罪问题。
本举报人对所反映的潘以科挪用公款、贪污等涉嫌犯罪的事实的真实性愿负法律责任。
一,潘以科挪用公款500万元的事实
2008年3月24日,宁海县土地储备中心违法征用胜利村回竹中路171亩土地,由宁海县建设局划给桃源街道征地预付款500万元,然后由街道划到胜利村账上。2008年5月8日,胜利村支书潘以科以支付拆迁补偿款名义,把500万元征地预付款划到潘记德庆(即村出纳潘功来)个人账户,潘以科再让潘功来把500万元现金取出,存到潘功来名字的银行户头上。
2009年3月20日,由于村民的举报,在潘以科授意下,潘功来从其银行户头上分两次取出现金共247.2万元,加上利息11055元,存到村财务账上,另252.8万元没有归还给村财务账上,则以支付拆迁补偿名义直接由承包拆迁补偿的陈某某使用。
潘以科挪用公款的时间长达10个月之久,至于潘以科怎样使用这笔私存的巨额公款,本举报人无权查到。当时这笔公款从村财务账上取出现金,得到了宁海县桃源街道财务科长应必选及驻村干部叶春芬的签字同意。
潘以科要把500万元的公款私存,是借什么理由和名义?应必选等人怎么会同意签字?500万元的公款私存后的具体流向等等问题,看来只有潘以科等人清楚了,要弄清楚这些疑问也只能依靠贵院客观公正的调查了。
潘以科挪用500万元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桃源街道党工委在给潘以科的党纪处分文件中也承认潘以科的行为属于公款私存,同时确认私存的公款是征地预付款。而就私存的公款是征地预付款呢还是拆迁补偿款,同级的党委机关和行政机关对此的认定会截然不同。桃源街道办事处信访办负责人陈寿南在一份信访调处意见中答复是建设局划拨下来的胜利村简易厂房拆迁款。这从中可以看出许多问题。关键一点是:桃源街道党工委和桃源街道行政机构在调处潘以科挪用500万元公款一案中,敷衍了事,没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没有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党纪为准绳。
本举报人请求贵院立案侦查潘以科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理由是:
1.
潘以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主观上完全出于故意;
2.
潘以科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且超过10个月未还;
3.
此行为中,潘以科应当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潘以科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即使经侦查无法证明潘以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但该法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潘以科虽然不属于政府工作人员,但其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挪用的是政府征地预付款,他有协助人民政府管理这笔巨款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潘以科应当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潘以科挪用公款的动机是什么,挪用公款是供其本人使用,还是给他人使用,均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构成。
潘以科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当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已属数额巨大,而潘以科挪用的公款是500万元,且,潘以科挪用的是政府划拨下来的征地预付款,是要补偿分配给村民的,而潘以科挪用这笔巨款达十个月之久,村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再则,潘以科挪用公款的行为经发现后,在本检举人已向有关机关举报反映的情况下,潘以科才分几次归还。因此,潘以科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当属于情节严重。
二,潘以科涉嫌贪污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三万余元
2006年底,潘以科在协助颜公河指挥部(隶属于宁海县水利局)征用胜利村土地时,授意其堂兄潘以补,伪造了一份颜公河拓宽工程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骗领金额37535元。2008年期间,本举报人分别向桃源街道纪委、县纪委和贵院举报了此事。
2008年11月12日,贵院在一份答复函中称:
“经调查查明,2006年底,潘以科授意其堂兄潘以补以潘以补名义伪造了一份颜公河拓宽工程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计金额37535元。2007年上半年,颜公河工程建设指挥部将该笔 37535元钱套现出来,用于村干部协助颜公河指挥部征地工作误工补贴、冠庄五大村老年协会捐款、有关干部生病住院慰问金及接待餐费等开支。根据调查情况,没有证据证明潘以科在颜公河指挥部征用、补偿胜利村地上附着物补助款过程中存在贪污附着物补偿款的犯罪事实”。
以上就是贵院给举报人答复函的主要内容。贵院既承认潘以科伪造骗领补偿款的犯罪行为,却又否认潘以科涉嫌贪污附着物补偿款的犯罪事实,其中竟然把潘以科涉嫌贪污的目的和企图,假借给了颜公河工程建设指挥部。面对这样的来自人民检察院的颠倒黑白、弄虚作假的调查结果,真是令人不敢相信啊!
本举报人请求贵委立案侦查潘以科涉嫌贪污罪的理由是:
1.
潘以科授意其堂兄潘以补骗领37535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潘以科涉案金额已达到构成贪污罪的起刑线;
3.
潘以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买公务行为且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采取授意、指使他人骗取冒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手段,,其主观上完全出于故意。
4.
此行为中,潘以科应当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潘以科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该法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如宁海检察院所称其用意是为了“用于村干部协助颜公河指挥部征地工作误工补贴、冠庄五大村老年协会捐款、有关干部生病住院慰问金及接待餐费等开支”,但不影响潘以科涉嫌贪污罪的论定。就好比某人为了赞助敬老院,就去抢钱。。。。难道他的行为构不成抢劫罪吗?这只是在量刑轻重上的区别。
且,贵院的说法也是站不着脚的。像“用于村干部协助颜公河指挥部征地工作误工补贴、冠庄五大村老年协会捐款、有关干部生病住院慰问金及接待餐费等开支”这等好事,难道还要通过潘以科违法乱纪的暗箱操作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授意、指使他人骗领公款吗?
再则,经举报人多月调查,已获得多份证据,所谓捐款、慰问金等纯属子虚乌有。而所谓误工补贴及接待餐费多半可以事发后串通伪造。这里有个关键问题是,这37535元资金的拨付单位是明确的,但此款是由颜公河工程建设指挥部支配使用,还是由胜利村支配使用呢?这笔所称是用于公益性列支的款项如是前者支配使用,可以到颜公河工程建设指挥部查实此款入账情况;如是后者支配使用,也如此查实。然后,颜公河工程建设指挥部及胜利村的财务上,根本没有这笔账。
人们不禁质询,如要正规支配使用这笔款项,何必要让潘以科冒天下之大不韪,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授意、指使他人骗领公款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颜公河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责任人员及担任20多年村官的潘以科,怎么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呢?!
本举报人认为,根据法理,潘以科涉嫌贪污的款项用途,应当不影响潘以科涉嫌贪污罪的论定。
综上所述,本举报人认为,潘以科涉嫌挪用公款及贪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本举报人请求贵院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接受本举报人的请求,对潘以科涉嫌挪用公款及贪污的犯罪事实依法展开立案侦查。
举报人:
桃源街道胜利村村民潘宝满
潘荣良
潘功标
(联系电话15825598788)2010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