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4278|回复: 4

精神损失费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复制链接]

93

主题

1686

帖子

8727

积分

Lv.15 四品知府

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

积分
8727
在线时间
453 小时
发表于 2010-6-1 11: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2008年10月,因吴某侵害了吕某的名誉权,经过法院判决,吕某获得了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今年1月份,吕某的丈夫章某因借王某现金5万元用于做木材生意未按时归还,王某起诉吕某的丈夫章某归还欠款,法院判决章某归还王某借款5万元。今年3月份,法院将吴某应给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执行到位。王某得知后,要求依法追加章某之妻吕某为被执行人,扣留吕某获得的2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追加吕某为被执行人后,强制扣留吕某2万元精神损失费。吕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2万元精神损失费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付给吕某。

  分歧:本案执行异议听证后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吕某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应属吕某个人财产,法院不应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吕某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属于吕某与章某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点评:

  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以抚慰,这笔费用即是精神损失费。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精神损失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夫妻一方财产。因为精神损失费是公民的人格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应当归受害人个人所有,即使吕某是在与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取得的,可参照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吕某的2万元精神损失费属个人财产。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30

主题

895

帖子

7041

积分

Lv.14 五品知州

Rank: 14Rank: 14Rank: 14Rank: 14

积分
7041
在线时间
355 小时
QQ
发表于 2010-6-2 11: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感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3

主题

1686

帖子

8727

积分

Lv.15 四品知府

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

积分
8727
在线时间
453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0-6-2 13: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欢迎“独角兽”网友光临本版块指导!希望常来走动。
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6-2 12:16



    好活跃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4

主题

984

帖子

5774

积分

Lv.12 七品知县

有老婆的感觉真好。

Rank: 12Rank: 12Rank: 12

积分
5774
在线时间
331 小时
发表于 2010-6-4 13: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顶。楼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7

帖子

45

积分

Lv.1 婴儿

Rank: 1

积分
45
在线时间
1 小时
发表于 2010-6-4 15: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学习了。希望多赐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1 20:47 , Processed in 0.088383 second(s), 22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