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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enn 发表于 2016-5-21 20:17
1、A车在桃源北路由南至北行驶,B车由竹溪村出来要进入桃源北路,同时竹溪村进入桃源北路也没有让行标志, ...
咀嚼一下文字:
在交通安全法里,只找到一条非常原则性的条款: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在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里,第五十一条第(七)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这是有灯控但没有方向指示的情况下,转弯让直行。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在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这两条就纠结了。如果说这些项是按优先顺序排列,那么右车先行的优先级高于直行先行;如果是这些条款优先级别并列,那么,经过路口,看到右方道路来车,是适用第二项?还是第三项?俺的理解应该是:1、转弯让直行;2、双方直行,右侧先行。但,这在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表达。这两项法律条款,应该表述得更细致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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