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司法人员安全是法治重要一环 2016年08月08日宁波日报 ■法眼观潮朱泽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规定》明确,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新华社7月28日) 侵害司法人员安全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以法院为例,广西梧州法院一被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泼硫酸,致6名法官被烧伤;湖南永州法院法官遭一名歹徒枪击,致3人死亡、3人受伤;北京市昌平区法院马彩云法官遭两名歹徒枪击不幸遭害……此类事件的绝对数量虽然不大,但影响恶劣,应当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笔者长期在基层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辨法析理、胜败皆服是我们作为法官追求的目标。但既然是审判,便会有一方甚至多方不服,因此,法官无论怎样公正客观,在客观上都难以做到让各方当事人都满意。一些不服法院裁判的当事人因此迁怒于承办法官,对法官打击报复。 由于现实与历史等原因,现行法律对司法人员在人身安全方面缺乏特殊保护,已有的一些法律虽对司法人员人身安全保护提出了原则要求,但范围狭窄。如《刑法》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其只针对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而且必须情节严重。而类似司法人员在法庭外被恐吓威胁、被滋事骚扰、遭攻击辱骂等,则缺乏明显的保护措施。许多时候,司法人员因办案而遭侵害,常被作为普通人身权益纠纷看待。 司法人员担负着保卫国家和社会安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各项权利不受侵犯的神圣使命。侵害司法人员人身安全,不只是扰乱司法人员正常生活,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工作,还损害了司法机关在民众心目中应有的威严,严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因此,保障司法人员自身和家人的安全,免受一切不法伤害,维护司法人员的职业尊荣,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必然要求,是尊重法律权威、信仰法律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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