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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感情冷淡分居仍需承担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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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15: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张某与李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但婚后双方发现在生活习惯、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夫妻感情越来越冷淡。2008年下半年,双方决定分居,经济上各自独立。
    一个月后,妻子李某发现自己已怀孕,随后,她向单位提出休产假,准备安心生产。由于要支付各种费用,而且准备生产的费用没有着落,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丈夫张某支付其在怀孕、生育期间的生活费和生小孩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双方夫妻感情冷淡并因此分居,但丈夫仍应向经济困难的妻子承担扶养义务。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商定张某向李某支付扶养费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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