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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给单位做临时工因自己原因受伤,如何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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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09: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甲乙丙三人在给某单位做临时工。甲有改装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在工作期间乙、丙两人坐甲的三轮车时,因刹车不及车子从公路边坠落,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甲乙两人住院。请问三人的补偿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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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20: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bxcy2006 于 2010-7-6 20:58 编辑

首先说明甲、乙、丙的内部关系,甲用自己的改装后的车子上路是应当知道和能够知道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所以甲的行为具有重大过失的。甲对乙、丙实施的属于什么行为?因为甲对于乙、丙搭便车并无收取任何费用,所以甲的行为是好意施惠的行为,所以甲与乙、丙形成好意施惠关系。那么,好意施惠关系中,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应该由谁负责呢?台湾著名的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好意施惠关系,尤其是在搭便车的情形,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原则上仍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惟过失应就个案合理认定之。所以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如让亲友搭乘顺车,施惠人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搭车人受伤,仍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综上,乙、丙就自己的受伤程度、以及甲的过失情况请求甲负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就雇佣双方的责任分析,甲、乙、丙三者的受伤都是在受雇佣执行职务时受伤的,那么就应该考察,雇用人是否已经尽到在选任、监督、管理上的注意义务,即当甲用改装过的三轮车去执行职务时,雇用人是否有禁止甲的行为呢?如果没有则雇佣人具有过错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个人认为,甲、乙、丙都应向雇主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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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8 10:34: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2# bxcy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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