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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有权就能减刑假释?最高法新规:严防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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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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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 11: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据中国之声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适用减刑、假释,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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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有权有钱人”获刑后实际服刑时间偏短
       《规定》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这意味着“花钱买刑”、“以权赎身”等现象即将得到进一步遏制
   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制度设立的初衷,原本是为了让生病的犯人,可以到条件更好的医院救治,在狱中表现良好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假释或减刑。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操作过程不透明,假释、减刑、保外就医的竟成为不少犯人逃脱刑罚的方式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公信损害巨大,影响恶劣。
       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等问题,《规定》也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的发挥刑罚的功能。

       360截图20170102105302358.jpg

       ▌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表示,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规定》对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比如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规定》同时细化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
       不难发现,《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将司法的宽容性量化、具体化,用制度夯实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如此一来,那些以往“合法”的避罪行为,必将无所遁形。

       360截图2017010210564293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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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江苏监狱)

       来源:新华网、央广网、人民法院报、江苏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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