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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天安财险、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被保监会行政经济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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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 11: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发布的“甬保监罚〔2016〕13 号”、“甬保监罚〔2016〕10号”、“甬保监罚〔2016〕18 号”行政处罚书,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

    因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多项违规行为 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累计被罚33万

    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发布的“甬保监罚〔2016〕13 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因多项违规行为累计被罚款33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经查,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5 年7 月至2016 年6 月,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通过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28.84 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钱永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2016 年1 月至7 月,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虚列会议费、餐费27.99万元,用于车险业务推动。分公司副总经理钱永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16 年1 月至7 月,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向车险客户赠送各类礼品,共计135.84 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钱永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宁波保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 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3 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对钱永华警告,并处罚款3 万元。

    二、 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8 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对钱永华警告,并处罚款1 万元。

    三、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2 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对钱永华警告,并处罚款3 万元。作出处罚的日期是2016年12月29日。

    国寿财险宁波存编虚假资料等违法行为 被宁波保监局罚64万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保监局近日发布公告称,发现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和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故宁波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3万元;对其副总经理陈方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万。

    据公告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宁波保监局对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涉嫌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发现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通过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富尔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挚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50.75万元。

    二、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2016年1月至7月,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虚列宣传用品费等费用137.07万元,实际用于车险销售激励。虚列员工工资1069.44万元,实际用于补偿车险电销业务的销售费用。

    综上,宁波保监局认为分公司副总经理陈方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该和其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负责,故宁波保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3万元;对陈方平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二、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40万元;对陈方平予以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宁波保监局称,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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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 11: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资料来源:保监会网站、和讯网、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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