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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环保新规:8种情形被列入约谈范围,千万别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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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6: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日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为浙江环境保护约谈工作全面建立起规范。
  《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省环境保护厅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根据《办法》,省环境保护厅在工作监督检查、信访举报调处、媒体曝光问题核查、交办转办问题调查、事故(事件)处置等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 被中央媒体曝光,或者省级媒体曝光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
  • 被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挂牌督办,逾期未能解挂的。
  • 未完成或难以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或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进展严重滞后的。
  • 对生态环境问题重视不够、解决不力,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群体性事件、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到位的。
  •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或环保基础设施严重滞后,致使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
  • 作出的决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限制、干扰、阻碍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工作,导致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规定的情形,需要由省环境保护厅约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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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约谈事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情形的,按区域限批有关规定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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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以往各处室自行组织约谈不同,《办法》明确规定,由2016年成立的省环保厅环监处负责约谈工作的归口管理,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提出约谈申请。
  约谈可由省环境保护厅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必要时,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或媒体参加。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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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组织处室(单位)负责督促被约谈方将约谈要求落实到位。浙江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处负责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对约谈要求落实不力的,可提出专项督察或专案督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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