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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被人办卡欠费 失主未刊“声明”也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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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05:3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刘某的身份证丢失,他虽向公安机关申请了补领,但一直没有登报声明。1月底,有人用捡到的刘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手机卡,至2010年4月底,拖欠通讯费1500余元。电讯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该款,刘某在说明真相后坚决拒绝。电讯公司认为,其办卡、收费的依据是身份证,即使刘某的身份证确实遗失,但因刘某没有通过登报向社会声明作废,也只能成为“替罪羊”。遂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无需承担支付通讯费用的责任,于近日驳回了电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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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9 05: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法律分析】:


    身份证丢失后,失主并非必须办理挂失并登报声明。《居民身份证法》仅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该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公民在办理申报丢失补领,还必须另行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另外,造成他人能成功冒名办卡的后果,是由于电讯公司未能尽到审查义务。身份证上的照片是防止身份证被冒用的最好标记,只要严格审查,便可以识别出来。公民在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时,相对人或相对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只有在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事务。同时,相关法律也明令禁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如《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他人之所以能够用刘某的身份证,办理供他人使用的手机卡,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电讯公司审查不严,而完全与刘某的真实意愿无关。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为刘某没有授权他人持刘某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刘某事后也一直未认可,这决定了他人的行为对刘某不具法律约束力,因此,电讯公司只能向真正的使用人索要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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