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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去处理 先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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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07: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违法停车被抄告,去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缴纳罚款,这恐怕是绝大多数车主有过的经历。然而,宁波一位律师却为此较上了劲,并将交警告上法庭:为什么我一定要亲自去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交警部门完全可以先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我再去接受处理?昨天,海曙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车子被抄告索要“处罚决定”
  
      今年3月14日,郑律师把轿车停在海曙区县学街附近。在他回来取车时,发现车子已被海曙交警大队贴了抄告单,要求其必须限期亲自去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缴纳罚款。
  
      他对交警的做法持有异议,并在3月16日通过特快专递向海曙交警提出申辩书,并邮寄了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同时他指出,如果交警坚持要处罚,那么请交警依照法律规定和获取的证据限期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他。
  
      交警部门被指“行政不作为”
  
      在昨天的庭审中,郑律师一再强调,他邮寄了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交警部门是完全有能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现在交警以被处罚人不亲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为由而不作出行政处罚,就是行政不作为。
  
      郑律师表示,尽管交警部门尚未作出行政处罚书,但是他的违法记录已经上传到交警内部的网络系统。由于没有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他就没办法缴纳罚款来消除这条记录,而未处理的违法记录的存在实际上已对他造成了利益损害,比如说既不能办理上海世博会的通行证,也不能通过将来的年检,而且违法记录达到5条以上时还会被扣车。
  
      警方辩称“这是法定处理方式”
  
      对此,海曙交警部门认为,违法抄告单只是一种告知方式。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因此,郑律师必须亲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处理过程本身就包括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仅仅是复印件或者被处罚人本人不到场,那么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违法行为人在交警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是法定的处理方式,也是违法行为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后,海曙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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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1 10: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交通违法后 必须是司机上门接受处罚吗

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7-21 10:48 编辑

   

昨天下午2点,律师郑克开着他的银色奥迪A6轿车来到法院。与平时不同的是,这次他的身份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原告。

  

今年3月,郑克因为违法停车,被交警开了罚单。他不愿去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理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说,被处罚人必须要到交警队接受处罚。他提出,如果交警能上门,他愿意接受处罚。

  

等了几天,交警再次通知他到交警队接受处罚,郑克认为,交警没有及时处罚他,以“行政不作为” 把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

  

违停被贴罚单,律师不肯到交警队接受处罚

  

今年3月14日,郑克把车停在海曙区县学街附近,回来取车时,发现车子已被海曙交警大队贴了罚单。

  

3月16日,郑克通过特快专递向海曙交警大队发出申辩书,同时还附上了抄告单和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但他不愿意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他说,如果交警能将处罚决定书送上门,他将当场接受处罚。

  

等了几天,海曙交警大队再次通知他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

  

郑克认为,交警部门以“被处罚人不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为由,就不做行政处罚,是行政不作为。

  

6月18日,郑克将海曙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昨天,海曙区法院公开受理了这个案件。


 

庭审激辩:法律是否规定,必须是违法者上门接受处罚

  

海曙法院昨天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海曙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志平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郑克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过程包括:口头告知、听取违法行为人申辩、被处罚人在处罚决定书签名、交警签名或盖章等。

  

王志平说,这些程序,只有当事人亲自到交警部门才能完成。因此,一直以来,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人都是这么做的。

  

对此,郑克说,只要交警上门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的程序,全都可以完成。因此,这不能成为交警不处罚的理由。

  

海曙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法学界人士:此案暴露了法律的空白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赵振良律师说,行政法有个基本原则——对于公权力部门,法无授权即为禁止。也就是说,假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交警不能要求违法行为人必须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但是,赵振良表示,如果要求交警上门处理违法行为,将急剧增加执法的社会成本,此案暴露了法律的空白。“法条有一定的稳定性,相对于现实也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个案子就体现了这点。”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仕法也持类似观点。他说,假如要交警亲自上门处罚违法行为人,这将对警力提出极高的要求,

  

庭审后,王志平说:“时常碰到难缠的交通责任认定的案子,但这样的事,我还是生平第一次碰到。”

  

一位不愿具名的老交警说,既然已违法,理应由当事人上门来接受处罚,海曙交警部门的做法是合理的,“也从来没有上门送处罚决定书的先例。”

  

郑克说,其实海曙交警大队离自己家开车不到10分钟,而且他只是被罚150元,因此,从经济上考虑,他完全没必要打这场官司。他认为自己在打一个公益性的官司,如果赢了,以后司机们碰到类似情况,就不用跑到交警部门去处理了;如果输了,就算是为法制的完善尽了点力。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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