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7-21 10:48 编辑
昨天下午2点,律师郑克开着他的银色奥迪A6轿车来到法院。与平时不同的是,这次他的身份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原告。 今年3月,郑克因为违法停车,被交警开了罚单。他不愿去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理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说,被处罚人必须要到交警队接受处罚。他提出,如果交警能上门,他愿意接受处罚。 等了几天,交警再次通知他到交警队接受处罚,郑克认为,交警没有及时处罚他,以“行政不作为” 把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 违停被贴罚单,律师不肯到交警队接受处罚 今年3月14日,郑克把车停在海曙区县学街附近,回来取车时,发现车子已被海曙交警大队贴了罚单。 3月16日,郑克通过特快专递向海曙交警大队发出申辩书,同时还附上了抄告单和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但他不愿意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他说,如果交警能将处罚决定书送上门,他将当场接受处罚。 等了几天,海曙交警大队再次通知他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 郑克认为,交警部门以“被处罚人不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为由,就不做行政处罚,是行政不作为。 6月18日,郑克将海曙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昨天,海曙区法院公开受理了这个案件。
庭审激辩:法律是否规定,必须是违法者上门接受处罚 海曙法院昨天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海曙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志平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郑克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过程包括:口头告知、听取违法行为人申辩、被处罚人在处罚决定书签名、交警签名或盖章等。 王志平说,这些程序,只有当事人亲自到交警部门才能完成。因此,一直以来,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人都是这么做的。 对此,郑克说,只要交警上门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的程序,全都可以完成。因此,这不能成为交警不处罚的理由。 海曙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法学界人士:此案暴露了法律的空白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赵振良律师说,行政法有个基本原则——对于公权力部门,法无授权即为禁止。也就是说,假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交警不能要求违法行为人必须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但是,赵振良表示,如果要求交警上门处理违法行为,将急剧增加执法的社会成本,此案暴露了法律的空白。“法条有一定的稳定性,相对于现实也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个案子就体现了这点。”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仕法也持类似观点。他说,假如要交警亲自上门处罚违法行为人,这将对警力提出极高的要求, 庭审后,王志平说:“时常碰到难缠的交通责任认定的案子,但这样的事,我还是生平第一次碰到。” 一位不愿具名的老交警说,既然已违法,理应由当事人上门来接受处罚,海曙交警部门的做法是合理的,“也从来没有上门送处罚决定书的先例。” 郑克说,其实海曙交警大队离自己家开车不到10分钟,而且他只是被罚150元,因此,从经济上考虑,他完全没必要打这场官司。他认为自己在打一个公益性的官司,如果赢了,以后司机们碰到类似情况,就不用跑到交警部门去处理了;如果输了,就算是为法制的完善尽了点力。(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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