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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1 19: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我想问问宁海廉租房哪里申请,需要什么条件,还有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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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1 20: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民政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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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18: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不用去了。如果你是在宁海知名企业上班还有希望。比如北仑霞浦,基本被宁波钢铁,吉利汽车,宝新钢铁,台塑关系企业包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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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 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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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18: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条件一,新就业大专以上几年内,条件二,中级技术人员如工程师,高级技师。条件三,宁海优秀员工。条件四,困难户。其中条件一和二,你是在宁海知名企业上班才有希望。条件三一般也是给宁海知名企业的员工多。像上学是,三好生总是那几个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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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2 20: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无话不说 发表于 2017-3-12 18:31
条件一,新就业大专以上几年内,条件二,中级技术人员如工程师,高级技师。条件三,宁海优秀员工。条件四, ...

四个条件全部满足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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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2 20: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yggnh 发表于 2017-3-11 20:12
民政局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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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20: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limy1102 发表于 2017-3-12 20:11
四个条件全部满足是吗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宁海县非农业常住户口;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宁海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如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城镇户籍的,具体对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另行制定。

  (二)优秀务工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县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本县籍或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县人力社保局确认的具备人才资格,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宁海县城区内无住房资助能力的申请家庭,按照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四)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特定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上述(一)至(四)类家庭(或个人)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等)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或个人),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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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20: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关于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宁建〔2010〕89号
宁建〔2010〕89号
宁海住房保障网  发布时间:2011-7-11 9:52:34 阅读:958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14号)和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甬房办〔2009〕11号)精神,现将我县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租金补贴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扩大到60%,且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
    二、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必须是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以下,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三、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因房源不足而未配租住房的,其租金补贴可上浮20%,视作实物配租。自愿放弃配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自放弃配租住房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配租住房,其租金补贴可上浮20%。
    四、将租金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户)每月每平方米建成区7元、乡镇6元,最高不超过650元提高为:每人(户)每月每平方规划建成区10元、乡镇8元,最高不超过900元。
    五、本通知适用于我县廉租住房扩面工作,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廉租住房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宁海县建设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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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2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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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20: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 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

(二)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本县规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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