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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为何不能变更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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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0: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回放:

      2009年,王女士与丈夫陈先生离了婚,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上,双方约定其子由陈先生抚养,一切费用也由男方承担。而坐落于宁海某巷的三间房产则归儿子所有,在任何情况下双方不得变更、出售。可到了今年的4月份,王女士却发现陈先生不但没有将房产过户给儿子所有,反而私自将房产抵押贷款供自己私自使用,并且将儿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祖父母抚养,还与他人结婚,与儿子分开生活。
     

      为此,王女士认为陈先生将儿子放在农村老家,由孩子的祖父母抚养,并对本应归儿子所有的房产私自抵押贷款,将房产抵押增贷50万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损害了儿子的财产权,要求法院变更抚养权。
     

      正当王女士以这份离婚协议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时,孰料,陈先生也拿出了一份协议书。在这份房屋协议书上明确写着王女士与陈先生一致同意将坐落于宁海某巷的三间房产归陈先生的父母所有。原来,陈先生父母在得知双方离婚及签订离婚协议后,对房产的所属及债务归属陈先生等内容有异议,双方重新签订了合同,在合同上注明,该房产归陈先生父母所有。
     

      看到陈先生拿出这样一份协议书后,王女士不再主张以房产抵押贷款损害儿子利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是提出儿子被委托给祖父母带不利于孩子的教育成长。陈先生却表示,王女士既未承担抚养费,也很少探望儿子,收入也不稳定,很难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条件。
     

      经审理,县法院做出裁决,认为王女士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因此,对王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为什么王女士提出的变更请求法院不予采纳,究竟怎样的条件才符合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呢?法官说法: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如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考虑变更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本案中,王女士对自己的主张并未提供充分的变更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官还提醒那些离了婚的父母,应加强与孩子的交流沟通,而探视孩子不仅是自身的权利,也是作为父母的义务,疏忽了与孩子的情感沟通,即使争取到了抚养权,也很难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据:今日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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