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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躲猫猫”事件,应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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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07: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看守所、监狱等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以防类似“躲猫猫”事件的发生。

  

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必须依法予以纠正,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昨天记者从省检察院了解到,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获得通过。

  

《决定》要求着力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刑事审判活动中定性严重错误、量刑畸轻畸重和枉法裁判,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及监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监督;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及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相关规定,并监督侦查、审判机关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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