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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掉下热水器 楼下私家车“躺枪” 坠物砸车损失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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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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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15: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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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2016年7月27日,陈某将私家车停放在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凤启路,没想到车子被高空掉下来的太阳能热水器砸坏,造成车损。后陈某向派出所报警,经查,掉落的太阳能热水器系嘉兴市南湖区凤飞路商住楼1幢2楼某室住户陆某所有。该次事故造成陈某车辆损失7500元,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公司向车主陈某进行了理赔,其理赔完毕后代为向第三人陆某追偿,故起诉至南湖法院。
  法庭上,陆某答辩称,事故属于意外,不排除夜间大风等天气原因,对于他来说也属于天灾,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即便其应承担责任,也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由被告陆某于2017年6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损失5500元。
  案情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致损案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陆某应当预见其危险性并预见可能带来的危害,但是还是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和义务,从而造成陈某财产的损失,理应支付原告的保险金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条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并不是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而是适用无过错原则。
  本案中,被告陆某是太阳能热水器所有权人,应当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责任。当然,太阳能热水器如果是小区物业安装、维护、管理不当而坠落,被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依据物业管理约定要求物业承担相应责任。
  对住户来说,应当对太阳能热水器、室外花盆等物件加强固定,不要把不易固定的物品和易碎品放到室外。对物业管理者来说,应该定期巡视,发现建筑上有危险情况及时排除,并设立警示标识或者划定安全线,劝导行人不靠近危险区域。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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