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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据缘何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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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22: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简介】:

      近日,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宣判一起借贷纠纷案,原告范某做梦也没想到手持借据官司会输,当他看到判决书上的白纸黑字后悔不该耍聪明。

      去年5月初,刘某的儿子因突然发病急需住院治疗,刘某为给儿子治病,想到了开食杂店的范某,便向范某借款5000元,期限6个月后还款,范某表示同意,但他声称钱借出后会影响他的进货,减少收入故提出要刘某在借款期满后按本金月息5%给付利息。刘某虽极不情愿,但迫于无奈,也就违心的给范某写了一张借范某人民币6500元的字据。期满后范某便手持借据向刘某所要借款,刘某称利息太高能否减少点利息,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引起纠纷,范某满有把握的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范某虽持有刘某的借据但此借据系范某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属民事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判决被告刘偿还原告范某本金5000元,利息270.78元(利率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0.09027%计息)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范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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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7 22: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析】:

      法院缘何作出如此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1款3项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范某在刘某急需资金为孩子治病的情况下,以高额利率出借资金给刘某是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的违法行为,刘某虽然当时给范某出据借据,是出于情势所迫无奈的情况下的行为,并非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据有关的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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