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幼儿园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训等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 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 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防止和纠正 小学化教育倾向, 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 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 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幼儿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 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 等方面,注重培养学龄前儿童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等能力。 学龄前儿童入园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经费,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 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残疾学龄前儿童生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 幼儿园生均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和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的最低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儿童给予资助, 对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学龄前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龄前儿童、残疾儿童、烈士子女,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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