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对恋人,因为拍婚纱照的钱该由谁出而闹翻,男方因此提出退婚。之后男方因退12万彩礼问题,跟女方对簿公堂。女方不承认收过彩礼,男方也拿不出直接证据能证明女方收了彩礼,法院最后是这样判的……
2015年秋,小伙文华(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年龄相仿的亭亭(化名)。在1年多时间里,两人相识、相知、相恋,认定彼此是相携一生的人,并在今年年初完成订婚。之后自然就是准备拍婚纱照,为婚礼做一系列的准备。 然而,这对恋人却在拍摄的前一晚,在该由谁来承担婚纱照的拍摄费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这婚没法结了!”争执中,气头上的亭亭脱口而出这句话,并当着文华的面,打电话给自己的母亲说:“一定要悔婚。”两人闹得不欢而散。 可是事后,亭亭为自己当时一时失去理智感到后悔,并向文华和他父母道歉。但这事在文华心里成了疙瘩,每当回想亭亭的口不择言和之前两人多次因琐事争吵,他顿时觉得心灰意冷。虽亭亭后来低头认错,文华却坚持要求解除婚约,且要求亭亭及其父母退还已收下的12万元彩礼。 但退彩礼的事情,终究没能私下解决,反倒闹上了法庭。
日前,慈溪法院审结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 但是开庭时,只有文华一脸凝重地坐在原告席上,亭亭一方并没有人出庭。 文华说,他在准备婚事时已花了不少钱,支付宝转账4万元给亭亭用于购买订婚发聘所需的首饰,订婚当天又给了她烟礼品款及见面钱等2万余元。“既然现在婚没结成,其他的我也不去计较了,订婚当日女方收下的12万元礼金应该还我们。”文华说。 文华还请来自己的介绍人出庭作证。介绍人说:“我在订婚当日,将装有50万元存单、18万元现金和其他一些首饰的箱子交给了亭亭母亲,亭亭母亲收下了12万元现金和首饰,余下部分由我和女方介绍人带回了文华家。” 虽被告席上始终空无一人,但是亭亭一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答辩状。他们的意思是:4万元是文华返还的亭亭先行垫付的他那份旅行开销;此外,在交往和订婚期间,亭亭一家也为此支出了不少费用。 并且,亭亭一方说,他们并未收到男方所说的彩礼,且认为证人是文华亲属,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不能证明自己收到彩礼的事实。他们还指出,订婚后,是男方多次找茬吵架,亭亭则多次忍让。虽拍因婚纱照的那次吵架,是亭亭有不理智的地方,但她也道歉了,是文华一直揪着不放要悔婚。
法院多次调解这个案件,均无结果。从表面上看,除了订婚当日取款记录、男方介绍人的证人证言、男方和女方介绍人的通话记录,并无直接证据能证明女方收了彩礼。难道案子就这么进入了无解的死胡同? 据了解,婚约财产关系是指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双方因故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当事人可请求依习俗返还已给付的彩礼。 法院认为,根据慈溪当地的风俗习惯,订婚日由男方将彩礼及香烟、糖、鞭炮等财物发聘至女方家,女方收到彩礼等财物后再举办订婚仪式。 本案中,亭亭也无证据证明自己未收到彩礼,且说辞与当地风俗习惯不符。因亭亭父母并非婚约双方当事人,文华要求女方父母返还彩礼的诉请,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双方亲属在订婚前相互赠与婚约双方的压岁钱、见面钱等系一般礼节性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双方为订婚购置的烟、酒、糖、服饰及举办的酒宴,已用于订婚消费,无需返还。亭亭虽质疑男方证人的身份,并说解除婚约的过错在于男方,但未举证证实。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亭亭须返还文华12万元彩礼,双方通过支付宝相互转账的款项与本案无关,双方可另案处理。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为了结婚的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数额的增加,男女双方因解除婚约后,要求一方返还彩礼的纠纷偶有发生。 婚约似契约。若把恋爱看作合同谈判,婚约就好比口头协议,彩礼就如定金,那登记结婚等法定情形就相当于合同生效。因此,一方若违反口头协议(婚约),拒绝让合同正式生效(登记),那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彩礼)。 既然彩礼要返还,那么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按照怎样的比例返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虽存在各地风俗迥异、个案的差异等因素,但对返还的数额、种类、幅度等,一般根据法院查明的、一般民众认可的来确认彩礼范畴,另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遵循当地风俗习惯确定返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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