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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法院多次立案审理同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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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03: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10年7月28日上午9点钟左右,宁海县法院法官打来电话说;2010年3月3日原告起诉你案子,宁海县法院立案是;(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现在撤诉了,注;(此案4个月另25天没有下达判决书)你来宁海县法院取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我和宁海县法院办案审理法官说;2010年3月3日原告起诉我案开庭至今天,法院一直没有判决,现在原告又撤诉,这次不知道原告又在玩什么花活。???? 【2006年原告在第一次诉讼时就发生过类似情况。】
  没有出我所预料的事实,2010年7月30日上午9时左右,宁海法院法官又打来电话说;让我再来宁海法院去取;原告7月28日当天又重新起诉的起诉材料,案由;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我取回材料看后,原告这次起诉,提供的材料没有任何新的合法有效证据。还是用2006年第一次起诉的材料,之后多次起诉都是用的这个材料,在2007年5月在宁海县法院开庭审理后,开庭审理的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官不判决,2007年7月30日法官让原告变更【赠与】合同有效 。2010年7月31日原告按照法官出的主意,申请变更为【赠与】关系有效。法官在开庭时当庭判决;【赠与】关系有效。此判决于2009年6月22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宁海县法院的判决。原告在2009年10月再此起诉,宁海县法院立案还是(房屋买卖合同)。这次7月28日原告再次起诉,宁海县法院立案还是(房屋买卖合同)???
  2010年7月30日上午的事情,我在宁海法院已经和民一庭的娄庭长反映过了,也在宁海法院信访接待室反映了,并要求将此事向宁海法院吴院长反映;接待人员做了记录,告诉我在8月16日的院长接待日,可以来法院向吴院长反映。
  此案已经在三级人民检察院;县检察院、市检察院、省检察院。三级法院;县法院、市中院、省高级法院都开过庭,最后浙江省高级法院已经在2009年6月22日判决。现在原告还可以在宁海法院多次用同一起诉材料,起诉、撤诉、再起诉。经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2009年10月9日判决(腾空)生效后的案子。宁海县法院还给原告立案,这是为什么???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2006年6月18日起诉的【腾空】2010年10月9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对【腾空】案判决生效后,原告没有任何新的合法有效的证据,仍然多次用同一开过庭的材料,在宁海县法院起诉,案由;【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宁海县法院又立案审理,可想而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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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5 12: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2010年10月9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对【腾空】案判决生效后,  年份写错了,
应该是2009年10月9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对【腾空】案判决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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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5 12: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转载天一论坛;一桩五年还未了结的官司背后......
       北京市民应必梁祖籍浙江宁海县,于上世纪80年代从爷爷处继承房产(土地)一间,由于当时在外经商,委托宁海的表哥建造房屋,还签了协议书,意思是造好先由表哥一家住,等应必梁回宁海时需归还房屋(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后由于表哥车祸身亡。应必梁于前几年(经商破产)回宁海居住,在此之前也曾回宁海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因为当时还有其母亲,姐等房产共有人,但与表哥一家是无关的。后其他人放弃共有人,才由应必梁一人继承。当时回宁海应必梁同其母亲住楼下,由表哥家人住楼上。由于她们对应必梁老母不尊而愤然搬出,由于经商需用资金,于是找当地银行贷款,当银行人员去房屋调查情况时遭表哥家人反对。于是应必梁一纸诉讼开始走上法律之路。而对方也想尽一切办法来对付,先是以口头协议买卖诉讼法院来对付应必梁。但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时间也就折腾了一大段。后在法官的释义下竟说是房屋赠与成立,是凭早年的一封普通书信,还真判了,就这个房屋是送给她表哥一家的。应必梁不服诉讼至宁波法院,竟还维持原判,稍微做改了一点,这样时间又过了两年左右。应必梁当然不服了,自己同老母亲无处着落,怎么会把唯一的住房送给她人呢?于是找了宁波检察院提出抗诉,经过宁波,宁海及浙江省高检详查,此案终于受理,因为这是个错案。此案于浙江省高院判决,房屋产权又重新转回了应必梁的名下。而表哥家人早就有谋划,把自家位于乡下的几间房子卖掉,为以后的官司之争埋下伏笔。现在宁海法院搁着省高院的判决,表哥一家又要提出跟当时诉讼材料一样的房屋买卖来对抗应必梁,这样的官司竟维持了5年之久。有些人违背了人的伦理道德,勾结黑律师同权力至上的法官来坑害善良之人,这得到的将是什么呢?请宁波的网友来关注此案!一桩五年还未了结的官司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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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5 12: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转载天一论坛帖子;
  在2006年以前,应必梁一直让表哥一家居住。但没想到她们会阻止他贷款,因为应必梁要靠这笔钱去谋生,那怕是租房(由于表哥一家对应母亲不敬而愤然搬出)。当然这房子的一切拆迁手续都是应必梁的,跟表哥家一点关系都没有。应必梁只好万般无奈之下向法院诉讼,提出要对方腾空出屋。于是就有了五年还未了结的官司路。疑点一:先由表哥一家向法院提出房子是口头协议买卖(300元)。那有这样的事,空口说无凭,最后法院没办法判决,只好撤诉。疑点二:表哥一家又向法院提出是房屋赠与成立,就凭一封早年的普通书信,硬说房屋是送给她们的,网友们你说可能吗?官司打到这份上,会送吗?何况应必梁根本没这个想法啊,当初不是跟表哥协了协议书,到时回宁海居住要归还房子,现在不是应验了吗?但宁海宁波二级法院还是判决赠与成立。(这实则是史上最牛房屋赠与案)于是应必梁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必梁的脚步跑遍了神州大地)省高院最后还了他的清白(房产证又重新转回了他名下)。疑点三:按法理说高院的判决是可以定论的,那为什么宁海的法院就不执行应必梁的诉讼呢?(应必梁提出对方腾空出屋,宁海法院已判)而表哥一家又提出跟当时诉讼材料一样的房屋买卖向法院又起诉。难道像这样打下去不是就没止境了吗?难道这里面的法律程序就合法了吗?难道法官他们判了错案就不受到处分吗?难道错判的案子就不重视了吗?难道这直接关系到民生问题的事情就没有人出来主持公道吗???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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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5 12: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 楼主(海风雁) 的帖子



海风雁、秦秦、艺海、ok51及其他网友;你们好;谢谢你的关注! 最近一段时间我是干着急,给你们回复不了帖子。
不是我不回复,原因是我发不了帖子、也跟不了帖子,什么原因我不清楚。我找过网管多次都没有解决。同你们联系不上了。
今天9月6日我刚刚从宁海县法院回来,今天在宁海县法院又开庭了,是第七次了。法院还是以房屋买卖合同开庭,原告还是要求法庭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有效。今天的开庭和2006年第一次开庭的情况一样的。
如果这样下去,这个案子就没有期限了。

经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腾空)后。原告拒不履行已经生效后的法律文书,再次用2006年的诉讼状,在宁海县法院再次诉讼立案,宁海县法院再次、重复和第一次一样的案件开庭审理。这样的情况不知道在法律上面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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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5 12: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转载天一论坛帖子;   
谢谢网友们的关注!
这起“史上最牛房产案”实则给宁波城市形象蒙羞,某些法官如此的工作效率,更使人民群众失望。虽然法官的司法是独立的,但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触越法界的违法者,相信政府部门也不会座视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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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5 12: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转载天一论坛帖子;   

严厉打击法院队伍中这种以权谋私,枉法错判的行为。对违法的法官应给受害当事人赔理道歉,如不明确,还要一错再错,那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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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6: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回复 1# 应必粱


    应该请一个懂得程序的律师来帮您代理,否则为了省律师费吃亏可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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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1 00: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应必粱 于 2010-9-21 00:54 编辑

回复bxcy2006 ;    应该请一个懂得程序的律师来帮您代理,否则为了省律师费吃亏可能是自己。

谢谢您的关注!


现在没有诉讼,是在强制执行程序,暂时先不用请律师。
我是强制执行申请人,2010年4月23日在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房屋腾空案,6月17日立案,直接找宁海县法院执行局主办人副局长。副局长7月份已经口头告知被执行人应在8月12日腾空房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副局长又在8月18日亲自到被执行人的房屋处粘贴了宁海县法院限期通告(8月21日前),被执行人还是拒不履行生效后的法律文书腾空房屋。
自从我申请强制执行腾空房屋至今,已经找过执行局几十次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房屋腾空,这里面的问题大家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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