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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 光 台] 余姚三七市各政府使乡道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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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2 17: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余姚三七市各政府使乡道缩水
     本人曾是被全国各大主流媒体报道转载的网名维权狂人方伟,真实名:方昌荣,余姚市陆埠人士,现在的职业就是揭露一些地方政府黑暗的一面。
    位于浙江省余姚市三七市镇唯一的二条乡道,分别是三胜线和祝云线,其交叉口位于胜利村下宅,现在该交叉口的西南边有一大堆整体新房,竟是地方政府带头为违法占地开启方便之门,且该处的通电通水等一切政府的配套设施样样齐全。

    根据《余姚市三七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该地块显示为基本农田。
    到了2016年该地块被余姚市三七市人民政府编制的《三七市镇胜利村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转变为水田。
    但是水田和基本农田并不是一个级别,基本农田保护的级别高,且只有国务院才能报批。
    在该交叉口的西南边,只有一处的房屋是属于村庄的,拥有房屋审批手续,占地面积大约只有100平方,但是后面筑起的围墙和旁边的一块围墙圈地是没有得到审批的,现在光是该户实际围墙内占地就达850平方。

    根据现行的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四)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由此看来,现有的证据显示是2016年的8月政府最后确定此处为水田。然而根据现在的法规要在此处修建房屋必须退出公路边缘25米。现在公路口的第一家的建筑(未批先建),为胜利村经济合作社的副社长叶年春所有,第一家房屋为叶年春所有的证据,从余姚市供电局处所得,之前叶年春是以自己名义去申请电表。
    现村副社长叶年春带头占用乡道的控制区和控制区边界外缘范围建房,其他的村民认为反正有村领导带头,也全部跟风,有地方政府为他们的违法行为开辟绿色通道,为他们完善建房用地、通电、通水各项手续,成了他们的保护伞。
    他们的围墙和房屋全部紧贴乡道,直接影响到交通安全,苦的是交通参与人,行驶该路段的车辆因车道狭窄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地方政府导致公路两则至少留50米的空旷之地消失。
    当地老百姓去各级政府反映此处的违法行为,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方式打压。如人直接去,随便搪塞;如网上公开发帖曝光,他们就答该地已有政府报批手续,跟你们没有关系;另有采取司法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回通行安全权,他们就来个:“所占地块非你所属地块,没有直接侵犯你的权利”。并讲这样也可以告岂不是乱套了吗?这样不是成了公益诉讼吗?中国是没有真正意义的公益诉讼的。
    因叶年春的房屋在路口的第一家,好几次发生交通事故,车把叶年春的围墙撞了,可见该处房屋确是古浪之地。
    能查处此处的执法部门有很多!这些部门明明可以管却坐视不管?意何为?如果管了就是拿自己的手打自己的耳光,会损害各部门之间友好的兄弟情义,因之前这些部门均为他们做违法建房开了方便之门。
    第一个的大包圆为余姚市国土局,该土地类型为基本农田,擅自建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个是三七市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个部门为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第四项  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四条  第二项  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一)(二)
    第四个部门浙江省头等大事的“三改一拆办”,依据《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违法建筑,由交通、水利等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其他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为城乡规划部门,下同)或者乡镇政府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水利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以下统称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进行调查处理。
    总而言之,就是一句话,在余姚市三七市镇的管辖区是没有“法”可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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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7 14: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tyjdzkc 发表于 2017-7-7 13:16
家族党员是农村地方的害马之群





现在有问题会出来

网上朋友谢 谢您关心,也谢谢您仗义执言。说到会鬼为何公安不抓,纪 ...






无权无势的村民一土难求

违法分子予取予夺,百姓们只能徒呼奈何。








        你知道了就好

你害人太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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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9 11: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会昂有宅基,会贵骗批借会昂,洞门人都知道。


                      就是活人不知道<谁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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