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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意外事故”要不要赔偿?(车辆经过施工地 溅起石块砸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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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05: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运输车在路过施工现场时,正在现场施工的张先生不幸被溅起的石块砸伤……去年的这次“无责意外事故”,让张先生经历了曲折的索赔之路,身心大受伤害。
  
      近日,此案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终于尘埃落定:
 
      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7.7万余元,由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2万余元,余款4.4万余元由事故车辆所属公司赔偿。
  
      施工现场遭飞来横祸
  
      去年9月23日中午,张先生正在机场路施工作业,一辆重型运输车在施工路段附近倒车,突然车辆碾压到路面一块石头,碎裂的石块飞溅到站在不远处的张世学的左小腿上,造成其受伤。
  
      张世学即被送至市第六医院救治并住院,经诊断为左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共花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4.5万余元。
  
      这起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曙大队认定,当事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当事各方均无事故责任。
  
      今年1月,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张世学因本起事故受伤的休养时间为7个月,护理时间为1.5个月,后续治疗费为6500元,营养费为1500元,鉴定费950元。
  
      究竟应在什么范围内赔偿
  
      无端受伤,又花了这么多钱,张世学心里自然不舒服。今年1月,他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事故车辆所属单位宁波新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和车辆保险单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告到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但因原被告间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调解。
  
      分歧之一是双方对赔偿范围意见不同。保险公司方面仅愿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而商业险部分因被保险人(肇事车方)没有责任不予赔偿。
  
      但张世学的主张是,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范围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20000元,而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最高赔偿限额只有12000元。
  
      商业险部分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
 
    庭审中,两被告均认为,因车辆方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故不应承担商业险部分赔偿责任。
  
      但海曙法院判决认为,这一意外事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该条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海曙法院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其适用前提应为原告存在过错。因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被告方亦无法举证证明原告存在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过错。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新力水泥公司承担。
  
      误工期限谁说了算?
  
      张世学就误工时间向法院举证了由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他受伤后休养了7个月,被告需要赔偿相应误工费。
  
      但宁波新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认为,误工期限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原告张世学并未开具医院证明,因此原告的误工时间应仅按住院的13天计算。
  
      对此,海曙法院认为,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根据原告的具体病情出具,并未超过合理范围,被告新力水泥公司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误工时间应为7个月。
  
      法院判决尘埃落定
  
      最后,海曙区人民法院两次庭审后作出判决:原告张世学因本起事故损失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类费用合计77102.06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2550.2元,余款44551.86元由被告宁波新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赔偿。
  
      一审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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