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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q5606mm

[曝 光 台] 关于陈晓萍反应上陈村村长违纪行为的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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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6 07:28: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做为党员砍树还有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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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6 07:34: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陈伟吉,你打我电话,你老婆是村委会委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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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6 09:28: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不论事非曲直,原先的土地置换与租赁手续不正规不及时,村委难逃其责,就算属实,事后应积极应对质询,如此随意处理村务难服民心,起码工作水平与能力倍受质疑,人民法院应责令镇政府督办此案,公开结果以正人民政府公信力!而非简单驳回,加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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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7 05:17: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三丁88 发表于 2017-8-26 09:28
不论事非曲直,原先的土地置换与租赁手续不正规不及时,村委难逃其责,就算属实,事后应积极应对质询,如此 ...

作为一名村长,九年来不思进取,上任九年,村容村貌无多大改变,村民饮水问题多年无法根本性解决,村民生活深受困扰(在我记忆深时,儿时的上陈村是一个山表水秀的让我值得骄傲的地方),这些才是作为一名村长反复反醒和反思的内容。关于我父陈良朝砍树一事,我们不回避,不违言,首先我们曾多次告之,并请联村干部进行通知。砍树造成的损失,我们一直承诺过会予赔偿(可以向派出所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去求证),村长在收到赔偿款后不依不休,还扬言要把我父亲拘留,作为一村之长,不是考虑村里人心稳定,而是故意激化矛盾。
?再者,请问现任的村长跟书记,两位可是2003年做路征地的亲历者?还是当时的决策者?再请问地册上是否明确注明03年做路时权属属于我父陈良朝的?(庭上呈供为证)再请问你所发布的村委会会议记录是何年何月何日的?这2017年5月份的会议记录能覆盖十四年前的事实吗?20年的租赁费用320元依据是什么?难道是现两委为上陈村村民所谋的福利吗?事实胜于雄辩,天理昭昭,所谓人在做,天在看,相信大多数百姓及上级领导部门都能够明鉴的。我们所反应的情况均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且在法庭上均有证人证言所证明,当时亲历规划造路、修路的老村长、村会计均在法庭上为我父证明,自留地除征用部分外,其余未征部分仍归原地册上所有人,请问你所谓代表的现村两委所串谋的租凭合同就能将自留地强制占用?再请问自留地归属的改变应该经过哪些流程的决议?既然村委未明白其中的法理,那么由我来告诉你和大家:自留地不比一般上的地,它是维持农民生活、生命的土地,土地管理也有明确的规定,宅基地、自留在没有重大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占,涉及村民自留地的决议都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应。2017年6月份因纠纷事发后才做的一份租凭合同,合同租期从2008年至2027年,其法理性何在?每个人心里都有杆称,心知肚明的。
法院的裁定并不是判定陈良朝败诉,而是明确诉争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还有回贴中提及,我父故意锯掉枇杷树若干枝条,在村镇两级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那么请问村长在2016年3月25日,因何缘由暴力侵犯年近70的村民金天津,致使其短暂性窒息入院近一周(以派出所留案材料为证)后因怕承担刑事后果,多方调解,向金天津做出赔偿,其影响之恶劣、对社会威害之严重性比我父更甚!!!作为一村之长,置民权、民生何地?怎么能作为村民之表率?各级政府及党委过问及处理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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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7 05: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08年征用土地 17年的会议纪律 不符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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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7 05:41: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履冰踩雷 发表于 2017-8-27 05:38
08年征用土地 17年的会议纪律 不符情理

03年征用,08年之前都是我父亲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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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7 05:43: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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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7 05:44: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履冰踩雷 发表于 2017-8-27 05:38
08年征用土地 17年的会议纪律 不符情理

我父亲在本村横路头有两块自留地(约130平,有地册为证),03年村里修路的时候被征用一部分,因当时是先征用后补偿的,未被征用剩余部分仍属我父母,当时涉及征用的有20几户人家,均按此来,当时村民跟村干部之间,口头约定就是信诺,因此老实的父亲也没有要求跟当时的村委签订协议之类的。(当时经手修路的村长、会计等都可以作证)
08年之前,横路头自留地均由我父亲管理种植,08年时,现任村长陈思向趁我父亲外出打工之际,在我横路头自留地上种植了枇杷树,父亲碍于面子,一直未强硬要求陈思向归还土地。(08年开始陈思向担任上陈村村长,一直至今),时至16年下半年,父亲年纪渐大,务工明显体力不足,想多在家务农,因此要求陈思向归还土地,在催促达3月个月之久后,陈思向居然宣称我父在横路头已没有自留地。老实的父亲一怒之下,砍了种植我家自留地上部分枇杷树枝干(枇杷仍可结果),陈思向从此不罢休,一方面对我父亲提出诉讼,一方面向派出所报案,在我跟我弟弟知道此事后(我弟弟在厦门工作)主动要求赔偿枇杷树损失,并要求对对方归还土地(现枇杷损失按物价定价已赔偿),陈思向扬言一定要对我父亲进行治安拘留, 故意激化矛盾。现实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开始上演。
一开始我们找村书记陈亚珍处理事情,她明确表示这是我父亲跟陈思向私人之事,村里不发表任何意见。(有录音为证)。
陈思向利用村长公权力,召开村两委会会议,以现任村委出具一个证明材料,说我父亲在横路的土地已经置换,然后又以320元20年的租金向村里租了我父的自留地。所有的材料均是17年5月、6月期间完成的。
当我们再次找村书记陈亚珍时,问她为什么把我们的自留地租给村长陈思向,陈亚珍说我们的自留地在修路时已经置换,我们问他,修路置换经手的村长告诉我们剩余的自留地仍属我们的,陈亚珍说,现任村委有权重新规定,我们又问她,村委决定这个事情,不需要跟我们协商吗?陈亚珍说,村委决定的事,无需跟我们协商。那么这就是现任村委以“莫须有”的理由收回了我家的自留地。
任何一个乡镇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知晓,自留地不比一般上的地,它是维持农民生活、生命的土地,土地管理也有明确规定,宅基地、自留地在没有重大规则、任何单和个人都不能侵占,涉及村民自留地决议的都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才具法律效力。是哪个部门给予村委会如此大的权力,换而言之,上陈村村的村民,可还有尊严可言?今天的地归属于你,明年只要村长书记一合计,出个证明,就可以另改归属。人民的利益可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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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中的陈正宁(银)村委委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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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7 06:39: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顶一下,讨厌这种无能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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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7 06:59: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楼主发这个帖说明什么问题呢?我从帖子看出几点意思:1,上陈村的村委权利确实大,仅凭一个两委会会议记录就能决定农民的自留地?2,陈良朝夫妇确实多次寻找镇里请求帮助3,至于谩骂等请用事实说话,不然楼主才有毁谤的嫌疑。4,农村争议每个村都有,上陈村委没能妥善处理,是村委能力问题,不能以此作为强占土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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