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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吃“黑”?牧羊股权纠纷案的台前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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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0: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一名富商在江苏扬州市看守所内签字转让价值1.5亿元的股份,签字次日获释。而富商迅即提出仲裁,认为受到胁迫和不公平对待,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这是《现代快报》近日对江苏牧羊集团原五大股东之一许荣华的报道。许荣华先是因自己的企业涉嫌冒用牧羊集团商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后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明与他谈判将牧羊集团股份转让出去,并告诉许荣华,“如果不转,弄不好他们再弄一个罪名,把你关进来,到时恐怕就不是现在这个结果了。”牧羊集团这家企业的五大股东之间发生了怎样的不快,以及这种不快应怎样解决,这是一回事。如果某个股东存在冒用商标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但从许荣华的情况来看,也许原本就是股东为解决纷争所采取的手段。这大概也是检察长上面那番“如果不转”的谈话的实质。当然,这样的话,由检察长在看守所里与许荣华谈,应该是特别有效果的。看守所这样的场景,有助于使被羁押者头脑清醒,面对现实。由一个拥有批捕权的人来谈话,更是很有“心理攻势”。检察长已经明确示意了,不转让的话,他们会再弄罪名关你。前景是摆明的,步骤是随时可以有的。公安、检察、法院会与那些要你转让股权的股东配合得体。这都是为了企业好,股东之间出现了纷争,谁都着急啊!司法程序也是可以去服务一下的,你转让股权了,就没事了,不转让出来,他们有的是办法。报道中说,另一名大股东被纪委“双规”,其间一些政府机关的领导也曾过来充当说客,要求转让股权。
     我甚至看到了法学专家的不同意见。法学家江平、应松年等认为一个人被羁押于看守所,由检察长谈话完成股权转让,必有胁迫因素。而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等专家认为,看守所羁押人员一样享有民事权利,自由转让自己的股权,不存在胁迫一说。我想,这一定是两组人马各拿了一份专家意见书吧。有钱,“中意的”专家总是能找到。一个人被检察长要求转让股份,可以被说成“自由转让”,专家中一向不乏天赋秉异之人。这实在是一件奇怪的事情。几名股东要达到控股的份额,政府也觉得应该这样,于是不肯转让股份的股东就有的刑拘,有的双规,纪律手段、法律手段都用得上;如果同意转让呢,就“案结事了”,再没什么事。这些被控制起来的人到底犯事没犯事呢?司法和纪律检查看来真的只是一种手段,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不管怎样总有办法来治你。说你有事你就有事,说你没事你就没事,尺码是拿在别人手上的,与你自己是否真的有事没什么相干。只要达到目的,可以不计手段,这是市侩的逻辑。当法律和纪律检查部门都开始以“找事”的方式,强制介入公司内部事务时,实际上就宣告了法律和纪律不过是整治人的一种合手用具。关一关,放一放,很方便,又很有威慑力。我并不在意那些靠检察长和政府官员做说客所转让的股份价格是高了还是低了。价格应该有多高,这是另一个问题。你说1亿多的股份只卖了2000多万元,低了;他说,原本应当按原始价转出,这有协议。但在看守所内由检察长“晓以利害”所达成的协议,根本就可以说不是一个协议,而是一个强迫交易。既然一个被要求转让股份的商人可以由司法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限制人身自由后迫使其就范,那么,任何人其实都有可能遭受同样的处境。要把人控制起来,总不愁找不到理由。而你暂时并未被关起来,无非你没有被控制起来的价值而已。也就是说,如果认为有必要,那么任何人都可以被关进看守所里来“商议”事情。但凡起了心要整治你,你是无所遁逃于天地间的,这算是“疏而不漏”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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