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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多工程款为何索要无门(借来印章签合同 房屋装修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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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08: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简介】:

      为人装修房子的李某想通过法院要回陈某欠他的2万多元工程款,却被法院认定为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此案经过了法院一审、二审和申诉审查,李某都被驳回了起诉和申诉申请。

      2008年9月,陈某与装修队工头李某经朋友介绍洽谈装修事宜,陈某希望由正规装修公司为自己装修,李某为了不失去这单生意,谎称自己的装修队属于一家有资质的装修公司。于是,双方达成装修协议,签订装修合同时,李某从一个从事装修工程的朋友那里借来“北艺装饰公司”的章盖上,自己作为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总工程款1.7万元,经双方商定可以增减装修项目,完工后付全款。

      工程进行中,李某从“专业”角度不断建议陈某增加装修项目,这里加组柜子,那里加个吊顶,最后装修总金额达到5.3万元。陈某认为,最初报价1.7万元的工程变成了5.3万元,装修项目严重超标,很多地方还没有明细可查。但房子已经装修好了,陈某不愿意纠缠太多,他根据自己对市场价格的咨询和估算,总共付给了李某3万元,对剩余的2.3万元拒绝给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李某以个人名义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给付他余款2.3万元及办理小区出入证费用77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上盖有的公章显示,北艺装饰公司与陈某签订装修协议,李某作为经办人在该协议上签名。现李某以其名义起诉主张权利,属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后李某欲以北艺装饰公司的名义起诉,但准备立案材料时被朋友告知,朋友刻好“北艺装饰公司”的章后,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人告知这个名字不宜招财,于是另起名字做了工商注册登记。“北艺装饰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其无法作为诉讼主体。

      一审裁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李某提出,既然北艺装饰公司没有注册登记,他以北艺装饰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就应该作为直接责任人而主张要回自己的工程款。

      李某认为,装修合同上盖的“北艺装饰公司”的章没有法律效力,他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其不能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是错误的,因此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李某错过了调解机会,他不能接受陈某提出的给他8000元的调解意见,坚持要回自己主张的2.3万元。但二审的结果并没有如李某所愿。北京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维持了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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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2 08: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和北艺装饰公司到底谁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也就是说,谁能作为真正的原告讨回剩余的工程款?

      装修合同上显示,合同甲方是北艺装饰公司,并盖有公司印章,但实际上“北艺装饰公司”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也没有开展过业务,没有真实存在过,也就是说是虚构的,显然没有做诉讼主体的资格。
  
      李某虽然在装修合同上的经办人一栏里签过字,但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北艺装饰公司没有登记,关于公司未登记而进行民事活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有相关规定,但本案中并不适用此条规定,因为北艺装饰公司只是李某为了签订合同便利而出现,从来没有实际存在过,除了在该合同上出现外,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实质性的民事活动。
  
      由此可见,北艺装饰公司和李某都没有资格要回那笔工程款。

      那么,李某此次的“欲诉无门”,到底是谁的过错呢?

      应该说,在李某和陈某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李某是存在恶意的。李某为了揽下这笔生意,隐瞒了他没有装修资质这个事实,草率地拿别人的印章签订合同,没有考察印章上公司的真伪。而且,在装修过程中,李某不是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干活,而是不断诱导陈某增加装修项目,使装修前报价与完工后所要价格差异太大,造成陈某无法接受,因而拒绝支付部分费用。
  
     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法官都曾努力主持过调解,陈某也提出了再支付8000元的调解意愿,但李某强硬地回绝了调解工作,声称一分钱都不能少,结果最后一分钱也没拿到。
  
      在现代文明社会,诚实信用已成为社会经济文化乃至所有领域的共同准则,诚实做人,诚信做事,是人与人交往的基本准则。李某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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