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里少不了同学聚会 近来开始出现所谓的“承诺书” 被网友戏称为“生死状” 但,有了这个就能免责? 上面这张承诺书流传于年初 其实网上一搜 类似的“免责声明”并不少见 ▼ 而在今年的春节里 这样的承诺书又出现了! ▼ 2月21日,青海西宁 同学聚餐前纷纷签字 ▼
组织者当场宣读承诺书 大家落座开始用餐 ▼
参与者说,这是为提倡饮酒适量。 既然“承诺饮酒适量” 为何还整这么一张“生死状?” 听听网友怎么说 ▼ 那么参加者是怎么想的呢? 或许是受酒后出事同饮者担责的案例影响, 大家免不了提心吊胆。 仅仅搜索最近两月的新闻 的确相关案例有不少 ▼ 但是!重点来了! 有了这张承诺书就能免责吗? ▼ 【网友评论】 听听法律人士是怎么解释的! ▼ 【律师观点】 ●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以上几条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所以,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注意:聚会喝酒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同桌吃饭喝酒的情形有很多种,一人出事故同桌担责否,不能一概而论。根据近年来一些法院的判例,以下几种情形共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实际中,关键得看彼此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注意义务的大小,来区分过错的有无和大小,所以担责与否,须基于具体情形而论。 签这样的“免责书”没有法律作用 饮酒适量、不劝酒 不拿喝酒衡量感情才是真的! 对己对人负责 关键是约束自己的行为 而不是靠一张“免责承诺书”! 提倡健康的饭桌文化 从我做起! 扩散!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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