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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失信,客户可以给差评!宁波出台新规治不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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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9 15: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搜狗截图18年04月29日1536_1.jpg

       买房、卖房离不开中介,可是不良中介不但扰乱市场,还会给消费者带来烦恼。
       今后,这种局面或将迎来转变,中介人员或许有一天会追着买卖人说:
       亲,您对我服务满意的话,给点个好评呗!
       4月28日,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宁波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记录公示办法(试行)》”)公布,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五种情况拟列入失信“黑名单”
       “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记录公示,目的是为了提高行业透明度,促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市房管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房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是指什么?具体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的经纪业绩、收到的客户评价等统计数据,以及在从事经纪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良好表现、失信行为等信息。
       1.经纪业绩
       是指有效挂牌房源、经纪业务网签合同备案数量。有效挂牌房源是指经委托人委托进行房源核验且在宁波市房产交易与监管服务平台挂牌超过48小时的房源。
       2.客户评价
       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合同备案完成后三个月内,对从业人员及其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进行的评判。客户评价以一次为限,分为“好评”、“中评”、“差评”三个等级,三个月内未评价的,视为“中评”。
       根据该《信用记录公示办法(试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包括:
       第一,已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二,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已经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区县(市)、开发园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中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经营行为或从业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或者经营行为或从业行为被投诉、举报,拒绝或拖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的;
       第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中介失信行为通过五种方式获取
       公众举报投诉将作为途径之一
       这些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信用记录公示部门主动采集、经纪机构自行申报、社会公众举报,以及上级部门移交或通过其他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等多种方式获取。
      信用记录公示部门依托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采集、统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纪业绩数据和客户评价。信用记录公示部门应当在管理和检查中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良好表现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经查证属实后予以公示。
       社会公众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业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信息向信用记录公示部门反映的,经核查属实后予以采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良好表现信息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或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文件等证明材料。
       同时,《信用记录公示办法(试行)》也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认为公示的失信行为信息不实的,可向当地信用记录公示部门提出异议,当地信用记录公示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答复。
       信用记录可能被存档或单位间共享
       信用记录会被公示在哪里?根据《信用记录公示办法(试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由信用记录会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前24个月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中的有效挂牌量、合同网签量、客户评价、良好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分别公示。
       同时,这些历史累积信用还可能被信用记录公示部门记录存档。对连续六个月无挂牌或无网签记录且未向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理由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记录公示部门可以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异常提示。
       此外,《信用记录公示办法(试行)》明确,信用记录公示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主动与其他管理部门或单位互通共享,必要时可将失信行为信息书面抄送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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