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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还了5万 催款的原告竟称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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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1 15: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被告已还了5万 催款的原告竟称忘了
不诚信诉讼,罚2万!

   对方明明还了一部分钱,可出借方向法院提起催讨欠款诉讼时却隐瞒了还款事实。近日,这个不诚信诉讼的原告,被台州市黄岩区法院罚款2万元。
  去年5月,黄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起诉至法院,称其曾在2008年下半年通过银行3次转账借款给王某,同年12月14日,双方经结算,王某向黄某出具1份金额为33万元的借条。黄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条1份和银行转账单3份,请求判令王某归还借款33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王某在法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审判人员问原告黄某所诉欠款是否真实,如有虚假要负法律责任。黄某明确回答,所欠借款真实,并坚持提起的诉讼请求。
  由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出借人提交的借条原件及其陈述,去年9月12日,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归还黄某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然而,在接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王某“跳”了出来,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而证明其再审主张的是黄某于2008年12月15日出具的从王某处收回5万元的收条1份。
  近日,该案开庭再审,法官将双方提供的证据逐项比对分析。在事实证据面前,黄某称自己忘记了还款金额,原审时未陈述还款事项。法院再审后依法进行改判,判决王某归还黄某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同时,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院对黄某开出了一张2万元的罚单。
  法官说法:
  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工具,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恪守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恪守诺言,诚实不欺。法官的审判是围绕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展开的,当事人虚假陈述会影响到法官对事实的判断,进而影响公正裁判。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黄某在原审中进行虚假陈述,隐瞒王某借款后已归还5万元的事实,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致使案件再审改判,故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全面提供证据,如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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