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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张损害城市绿化罚单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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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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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5 14: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编者按:暴力抗法、执行难等情况是当下综合执法中的难题。2017年开始,宁海综合执法局在市容环卫、工商无照经营等执法领域试水“非接触性”执法新模式。近日,宁海综合执法局将该执法模式延伸至城市绿化执法领域,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效率。
       01.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6日9时,执法人员巡查至桃源街道金山路某街面房时发现,原有公共绿化带内被人为浇筑了一层水泥。在对被破坏的绿地周边查访过程中得知,该街面房户主为便于将位于金山路临街一楼的店面出租,擅自将楼前西侧草坪、绿篱等公共绿地设施破坏并浇筑水泥。经现场测量,被破坏的绿地长33.6米、宽2.5米,面积达84平方米。

搜狗截图18年11月05日1428_12.jpg

遭破坏绿地

       经县园林局出具相关证明确认此处绿地为城市绿地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以“涉嫌破坏草坪、绿篱、树木、花卉、植被”为案由立案查处,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图片证据。
       因当事人签收《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后并没有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遂邀请该绿地的养护单位工作人员协助调查,并作为见证人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上签字确认,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现场情况,对见证人做了“旁证笔录”;同时,执法人员将现场照片、见证人调查询问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搜集整理,制作成完整的证据清单。
       在此基础之上,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向当事人告知了其违法行为及后果。当事人在确凿的证据和违法事实面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接受相关处罚,并恢复被破坏的绿地。
       02.处理情况
       本案当事人所破坏的公共绿化带,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绿地,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规定,应属城市绿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以及《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考虑到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首次从轻处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00元,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4日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03.办案体会
       部分业主认为工业开发区、城乡结合部等“三不管”地带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属于执法处罚盲区,于是抱着侥幸心理擅自将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变为自己的后花园,以破坏城市生态环境为代价满足私利。

搜狗截图18年11月05日1431_13.jpg

执法现场

       在本案中,当事人在接到《接受调查通知书》仍心存侥幸,拒绝出面配合调查。我局针对此类情况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破解难题:
        01.确定违法主体
       在确定当事人住址和联系方式后,在桃源街道等部门的配合下锁定当事人信息,从而进一步确定被处罚主体;
       02.寻找旁证配合
       执法人员通过绿化养护公司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以及县园林局出具的城市绿地证明和绿化补偿清单,充分证实了当事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违法事实;
       03.证据链完整清晰
       通过前期完整清晰的事实证据,当事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错误,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此次案件中,执法人员采取“非接触性”执法办案模式,利用智慧城管数据资源、信息技术等优势,准确还原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现场情况,并与多方协作获取有效证据,打通执法“死胡同”,为城市绿化环境建立起强有力的保护机制。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拓展执法领域,从现行的市容环卫、工商无照经营、城市绿化、建筑渣土等执法领域逐步向市政设施、城乡规划等执法领域拓展,争取实现全领域“非接触性”执法。
       来源:宁海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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