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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家的狗可以随便掳?问问法律答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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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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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9 09: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与刘某(已判决)商议,由被告人王某盗狗卖给刘某。同年12月至次年1月,王某伙同胡某(已判决)在岔路、前童、桑洲、力洋镇等地以弩射毒镖方式盗得11只狗(合计价值4740元),贩卖给刘某,得款3000余元。
  案发后,王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王某因经济能力有限,由县法援中心指派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叶广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经过询问后得知,被告原本有一份正当的工作,一个美满的家庭。后因其经营失败,借了许多高利,被放贷者疯狂逼债,导致婚姻破裂。6岁女儿由其独自抚养,经济压力非常大。后来铤而走险,与胡某干起了偷狗之事。归案后,王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收受被盗土狗的人员刘某。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刘某,具有自首、立功表现。案发后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履行完毕,可从轻处罚。经审理,县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点评】
  近年来,偷狗事件频发,承办律师提醒居民,在遇到偷狗人员时务必保持冷静,尽可能保留证据,及时报警求助。事后可要求偷狗人员进行损失赔偿,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发生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从而使自己从被害人变成违法者,甚至是犯罪者。承办律师认为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也是最终的手段。在法律手段之前,还有其他社会治理的手段,包括行政、治安及道德等手段。相关部门应引起重视和思考,对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采取积极的态度,采用科学的社会治理方式,使用多种社会治理手段多方协调解决,既能保障居民的合法利益,也能对偷狗人员进行有效的惩戒。
  来源:县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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