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空间站》报道:2016年,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信曝光了一名闯红灯行人的照片,当事人认为名誉权被侵犯,向法院起诉,败诉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11月2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盐城交警的曝光违法行为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最终将上诉驳回。
2016年10月13日下午5点多,韩某和周某在盐城市建军路和解放路十字路口过人行横道时,被盐城交警支队安置在路北的抓拍探头连续拍照。此后,盐城市交警支队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标题为“第六期盐城市中心‘网红启事',高清照片,有你吗?”的文章,并有韩某与周某一起过人行横道的照片。韩某、周某得知后,认为因盐城市交警支队的行为导致他们在亲人、朋友等熟人当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精神伤害。
这两人主要认为,交警当时曝光行人闯红灯侵犯了名誉权,向亭湖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要求交警删除微信,并且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盐城市交警支队利用微信等公众媒体曝光违法行为是为警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且“盐城交警微发布”不具有评论功能,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侮辱、诽谤等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对二人的名誉权构成侵害。综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韩某、周某对市交警支队的诉讼请求。
盐城市交警支队法制宣传科科长郭正芳介绍,两年以来盐城交警通过各种新媒体,已经曝光达到3万多人,主要目的是要警示警醒大家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交通出行。
对于盐城亭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韩某、周某表示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8年8月6日立案后,盐城市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盐城交警在公众号上曝光一系列违法行为正是出于交通安全教育的目的,警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
与此同时,盐城市交警支队称,其在公众号中的文章虽然末明确写明 "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但该文章被多次转载及网友在其他网站上的评论与支队无关。
" 交警发布的内容客观真实,其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并无向社会公开诋毁二人的故意。二人也没有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因市交警支队的行为受到损害。"11月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月2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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