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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被查封前蹊跷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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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0: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面对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心虚的杨某终于低下头,承认自己与胡某签订了虚假房屋租赁合同,企图逃避执行。
  
     今年上半年,李某向宁海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归还一笔借款。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杨某归还15万元,但杨某未按期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开始工作后,发现这是一起系列执行案件,涉及其他申请执行人10余名,执行标的额100余万元。于是法官立即依法对已被查封的杨某房产进行拍卖。之后,申请执行人举报杨某在宁波市区还有一套房产。法官立即进行调查,意外地发现在一个月前,杨某与胡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5年,30万元租赁费一次性付清。此时,被执行人杨某下落不明,执行因此陷入僵局。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法院对此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这就是一般所称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种不正常的情况:一些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长期并一次性付清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方法,导致法院无法对房产进行拍卖或者无人愿意竟拍,以此逃避执行。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针对法院查封的房产时,有两种情况:如租赁先于查封,债权人在依法取得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后,债权人也必须遵守原先的租赁契约。如租赁后于查封存在,那么,债权人在依法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并不适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同意。如果承租人知道法院查封的事实,仍然签订租赁合同,造成损失就必须由其自己承担,如其不知道租赁物是被查封的,其损失应当在承租人或出租人之间按照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杨某与胡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在法院查封前一个月签订,但超长的租期,一次性付清租金等情况明显不合常理,存在着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可能。
  
      为此,执行法官进行了多方调查,并获取了杨某与胡某的往来信件,掌握了双方串通的充分证据。与此同时,法官还找到被执行人杨某。在证据面前,杨某承认了这是虚假房屋租赁合同,胡某也主动承认了错误,租赁合同解除。最终,该房屋被顺利拍卖。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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