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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儿子 如今发现儿子并非亲生愤而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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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 09: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余姚新闻网讯 郑某与王某当初是奉子成婚,因相识时间较短,双方矛盾在婚后愈演愈烈,因此郑某与王某于去年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母亲王某抚养,郑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同时为了弥补因离婚对儿子造成的伤害,郑某将名下仅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儿子所有,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近几日,郑某偶然得知儿子并非其亲生,而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这让郑某十分愤怒。因此,郑某前来市公证处咨询能否撤销该房屋的赠与,并要求返还支付的抚养费。
  公证员告诉郑某,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父母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在物质上给予子女的补偿,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即使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父母也不能任意撤销。但是,郑某的情况与一般情况不同,郑某是基于具有血缘关系的误解将财产赠与给儿子,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符合可撤销的条件。
  至于能否返还抚养费的问题,公证员告诉郑某,因王某刻意隐瞒真相,使得郑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抚养“非亲生子”的责任,因为郑某的不知情,那么郑某与王某的儿子也没有形成继父母子女的关系。因王某刻意隐瞒真相,导致郑某因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郑某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可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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