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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8年前给2岁儿子买的房 18年后想要回产权,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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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16: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搜狗截图19年02月27日1645_10.jpg


      父母买给孩子的房产,事后反悔能否要回来?
       18年前,杨某夫妇以2岁的儿子名义买房,其后,爸爸杨某锒铛入狱,夫妻俩以离婚收场。不料,杨某在出狱后,竟然将儿子告上了法院,起诉要拿回之前买给儿子的房产。
       该起案件背后有什么隐情,法官会不会支持杨某的诉求?
       父亲:坐牢前以儿子名义购房 出狱后起诉儿子还房
       1996年,41岁的杨某与张某相恋结婚。一年后,两人生下儿子小张。1999年8月,杨某和张某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了位于广州市广园中路某602房。同年,夫妻俩因感情彻底破裂而离婚。2000年,杨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7年10月,杨某在减刑后被刑满释放。
       出狱后,杨某名下没有房产,居无定所,他向儿子小张及前妻张某要求返还当年出资买给儿子的房屋,但被拒绝。为此,杨某于去年5月将儿子告上法院,以其当初出资购买房屋等为由,要求小张将涉案房屋归还他,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杨某声称,当时会以儿子的名义买房,一方面是怕前妻纠缠,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其他债务纠纷而处理名下财产。杨某还称,买房时由于开发商手续不全,无法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在他被羁押期间,前妻在探监时多次要求他签署法律文书,以将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但他一直没有签署。等他刑满释放后,向儿子和前妻询问房产登记情况,儿子却以该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拒绝提供房产的一切信息,并拒绝返还该房产。后经了解,早在2007年,儿子就通过非法方式将房产登记在其名下。
       儿子:房子是父母所赠 自己是合法产权人
       对于父亲的说法,小张却不予承认。小张称,涉案房屋是父母在1999年共同赠与给他,且以他的名义购买,当时他才两周岁,由父亲作为监护人代理签名。如今,涉案房产已经登记在他名下,开发商于2004年已经办理好房产证,因为当时合同约定的平方数跟房产证上记载的平方数有出入,所以房产证一直拖延未办理。后来,开发商跑路,在2007年,母亲找到物业公司才拿到房产证,拿到证后,却发现房产证上登记的身份证号码有误,写成了父亲的身份证号码。
       “母亲从来没有要求父亲签署什么文件”,小张称,自己此前随父姓,后来改随母姓,所以,在申请变更登记身份号码时一并变更了权属人姓名。
       小张认为,涉案房产是父母合法赠与给他,他是合法产权人,为此,父亲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 驳回父亲诉求 但希望儿子尽到赡养义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白云区法院认定, 1999年,小张(买方,乙方)与广州某金庄置业有限公司(卖方,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涉案房屋,总金额为743040元,并如期支付完毕。乙方落款处为杨某代小张签名字样,产权人为小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与广州某金庄置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才2岁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作为其父亲代签上述购房合同且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行为,对小张来讲是纯获利行为,故该预售合同合法有效。现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小张名下,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小张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现杨某主张确认涉案602房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由小张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及过户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为此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但小张作为杨某的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希望小张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签订买房合同时,小张才2岁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购买房屋并登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子女名下,对子女而言是纯获利行为,故该购房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子女应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本案中虽然杨某因入狱并未照料小张成长,但其现已年老体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作为成年子女的小张,对父亲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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