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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女儿不是亲生的,男子硬要抢抚养权,法院判决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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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3 17: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19年6月初,
林婷和江华一段婚姻走到尽头,
两人申请离婚,
而在明知孩子不是亲生的情况下,
江华却一定要抢抚养权。
而林婷则认小雨并不算江华的亲生孩子,
拒绝江华抚养、探视小雨。
为什么?

IMG_9429.JPG


这还得从小雨的出生开始讲起,
原来,
小雨是两人通过供精助孕技术生出来的宝宝,
小雨的父亲江华没有生育能力,
与小雨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

那么,这种情况下,
抚养权归谁?
近日,湖南常德汉寿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宗特别的离婚案。

       他和她都想要试管婴儿的抚养权
       家住湖南常德汉寿县的的林婷(化名)与江(化名)于2013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两人四处求医。
       医院的一次检查,让江华心凉了半截——他没有生育能力。江华与林婷一直想要拥有一个爱的结晶,在医院对江华确诊后,两人进行了多次商量,最终一致同意,借助医疗手段培育试管婴儿。
       夫妻两人严格遵守法律规程,不久后林婷通过供精助孕术的方式成功怀孕,并在2017年8月顺利生下了宝宝小雨。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生下小雨后林婷与江华一直为了各种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向了尽头。2019年6月初,林婷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她与江华离婚。庭审中,林婷与江华对是否离婚并无异议,但是就父亲江华能否探视、抚养孩子小雨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
       “我和江华矛盾很大,我觉得小雨跟着江华,他也不会好好对待小雨。”对于孩子小雨,林婷希望能够获得小雨的抚养权,江华承担小雨的部分抚养费。
       庭审中,林婷表现出极大的担忧。她认为从生物意义上讲,江华与小雨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小雨并不算江华的亲生孩子。之后,林婷和家人甚至拒绝江华抚养、探视小雨。
       与林婷一样,江华也同意离婚,同样也希望能够获得小雨的抚养权。两年的朝夕相处,江华是小雨口中的爸爸,也是小雨法律上名正言顺的父亲,因为没有生育能力,江华对孩子小雨也格外珍惜。
       夫妻双方都同意的试管婴儿视为婚生子
       不可否认,随着生育辅助技术的发展,有不孕不育疾病的夫妻,同样也能有自己的孩子。但这确实有伦理、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值得思量。类似的案件,也并非第一次出现。
       据法官介绍,此前,常德市另一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时,同样遭遇了人工辅助生产的孩子的法律地位及抚养问题,其中一方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早在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不管是否使用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只要夫妻双方属合法夫妻,一致同意通过人工辅助生产子女,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夫妻双方就是试管婴儿法律意义上的父母,视为婚生子。
       法院这样判
       幸而,在本案中,并不是愿不愿养的问题。
       面对此种情况,该案的承办法官本着有利于小雨健康成长的立场出发,对林婷和江华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导,促成了林婷在抚养、探视小雨的问题上,对江华进行谅解。
       最终,两人在近日达成了调解协议:林婷、江华双方同意离婚;小雨在4岁前由妈妈抚养,4岁至10岁由爸爸抚养,10岁之后由小雨自主决定和谁一起生活。
       网友评论
       对此,
       有网友认为判决对女方不公平。
       夏慧:为什么女方只能抚养4年,男方可以抚养6年,不公平,歧视女性!最难带的时候就是妈妈带,好带的时候就交给爸爸了,算什么调解!!!不喜勿喷
       海燕:离婚后的两年时间孩子交给妈妈带,2年后孩子要上小学了就再给爸爸带,还一带就是六年,然后让孩子再选择跟谁在一起,这选择还用的着说嘛。
       亚:4年后,男方带,孩子压根以后就不会记得妈妈。后六年跟爸爸一起,基本会决定跟着爸爸了,真是可笑。
       yuki:生育风险是母亲一个人承担的,生育对身体造成了不可逆伤害,这个问题怎么没人说?因此母亲理所当然对孩子有更大的权利怎么了!况且,非亲生,年轻父亲扶养非亲生女儿,安全吗?单身男性不允许领养女儿怎么不考虑一下!
       男装:试管宝宝做的时候妈妈非常痛苦的 那么小妈妈带 好带了给爸爸带六年 六年怎么会跟妈妈
       而也有网友为判决点赞!
       易:你们真的理解判决吗 明显离婚案的女子想仗着生物基因垄断孩子 小学优势抚养期给父亲抚养就是要培养父子感情 使得没有生物基因优势的父亲能够建立亲子联系 更是让孩子没有失父感 而孩子不管父亲养多久 能不认生他的母亲吗 法院判决可谓用心良苦。
       娜娜:试管婴儿,是这个父亲没有生育能力,所以他应该是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他完全可以(也完全会)把孩子当亲生子养育,女方不让探视有些不合情理。
       大禹:楼上的各位女同胞们,那个法院的裁决是非常人性化的,男方没有生育能力了,那个孩子可能是他这辈子唯一的一个孩子,女方有正常生育能力,有正常探视权,孩子并不会不认亲生母亲的,这个判决很显然是合理的,是经过仔细考虑的,而且在孩子有意识后,再由孩子自己决定他跟谁生活,亲妈为了争取抚养权一定会告诉他的身世由来,这就看谁对孩子真正用心了,再说了,女方改嫁对方孩子肯定比不上这个做爹的。
       太阳会说话:法院这样判总体来讲是想出于好心让孩子既有父亲的关爱又有亲生母亲的关爱。但是衍生出来的蝴蝶效应也不容忽视,比如小孩4岁的时候女方正是花样年华,再婚后的6年里,孩子和继父没有任何生活交集,10岁以后和母亲继父两生活在一起的日子估计会很难熬。

孩子是父母的生命延续。
但是如果父母离异,
孩子又该何去何从?
在现实中,
这个问题似乎没有标准的答案。

       记者近日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抚养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现上升趋势。2017年、2018年、2019年1至5月,审理抚养纠纷共293件,其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占抚养纠纷案件总量12%。
       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父亲请求抚养孩子案件占22%,父亲请求孩子母亲抚养案件占11%,母亲请求抚养孩子案件占33%,母亲请求孩子父亲抚养案件占34%。
       由此可见,孩子跟谁已成为父母离异面临的一大难题。正视离异夫妻孩子抚养问题,可能还得从为人父母的初心思考。
       案例:夫妻离婚,父母轮流带
       广州的孔某(男)与胡某(女)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儿子小强、女儿小丽。2016年,胡某与孔某发生离婚纠纷,法院判决小强由丈夫孔某携带抚养,小丽由妻子胡某携带抚养。双方各自负担所带养子女的抚养费至子女18周岁时止。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两名婚生子女归其抚养,孔某支付抚养费至子女18周岁止,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期间,胡某与孔某对两名儿女的抚养权争议非常激烈,在法庭上双方都指责对方带儿女不上心,并表示婚生儿子与女儿都不愿意分开。
       在二审庭询中,经办法官了解到其实父母双方都不忍心将两个相亲相爱的哥哥妹妹分开,遂抓住该契合点展开调解工作,法官主持双方调解时设置了调解导语的环节,分享了多年来从事少年审判中见过的因父母离异导致孩子出现身心异常、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的案例,引导父母双方聆听和关注。
       经过多维度调解,经办法官从儿童权益最大化角度设计了调解方案。即双方离婚后,婚生儿子小强、婚生女儿小丽由孔某、胡某两人共同携带抚养。其中,每学年的上学期以及寒假、暑假的上半段由胡某负责携带抚养;每学年的下学期以及寒假、暑假的下半段由孔某负责携带抚养。每年农历年三十晚,双方轮流携带子女过节。其余的节假日由双方另行协商。小强、小丽变更就读学校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在一方携带抚养期间,另一方经过提前通知并获得同意后可随时探视。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用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
      上述调解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两名未成年人得到了妥善的抚养安排。

那么,
抚养权应该归谁,
法院衡量的标准是什么?

       衡量抚养权归谁的问题,最大的利益出发点是未成年子女本身,要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一般来说,经济实力固然是重要因素,但绝不是说经济实力强的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更大。
       法院会从父亲或母亲本身是否有抚养携带小孩的意愿、经济状况、工作情况、住房条件、未成年子女本身的状况等方面来考量。如果父母一方工作特别繁忙、经常出差,陪伴和教育小孩的时间肯定会比较少,获得抚养权的概率比较低;子女现在是跟谁一起生活,平时由谁照顾比较多,在哪里上学,也应加以考虑,不宜随意变更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对于不足两周岁的子女,因为子女年龄比较小,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法律规定,子女一般应随母亲生活;对于年满八岁的未成年子女,子女本身的想法意愿很重要。

抚养权确定之后,
还有变更的可能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几种情形下,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将会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的冲突不应转嫁到孩子身上
       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家长普遍忽视孩子在父母离婚中的不安情绪和心理疏导,简单、粗暴地中断孩子的亲情情感需求。部分家长以辱骂、责备孩子或在其面前诋毁、谩骂另一方等形式将负面情绪转移、发泄到子女身上;甚至一些父母处理离婚问题时,将孩子视作筹码、附属品,以此作为分割财产、获取高额抚养费或威胁报复对方的手段。
       成年人不仅要对自己的婚姻感情负责,更要对孩子的未来负责,毕竟每一个孩子的成长都只有一次,选择与伴侣分开的家长更应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多疏导安抚,了解孩子的想法,冷静、克制、成熟解决问题,切勿让孩子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牺牲品。
       来源: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法治常德、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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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3 22:13: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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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4 08:48: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其实不管怎么样,只要对孩子好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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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判决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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