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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嫖娼者被判“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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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16: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在鄞州一家服装厂打工的陕西籍男青年王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还去嫖娼,9月20日被江北法院判决犯有“传播性病罪”,处以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7月20日晚上7点多,王某因涉嫌存在嫖娼行为被当场抓获。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他交代了自己患有梅毒仍嫖娼的事实。原来,他今年3月在广东一家洗浴中心和卖淫女发生过不正当性关系,随后发现自己身体出了问题,7月16日因病情加重,刚去医院做了检查,被确诊为感染梅毒。
  
      法院解释,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的,但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还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由于不仅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还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这种特殊的卖淫嫖娼活动增加了额外的社会危害性,就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传播性病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一项罪名。

      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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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19: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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