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时贪念,林某利用工作之便,以每条0.1-0.2元的价格,贩卖公民个人信息13余万条,牟利2万余元 ,获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今年5月,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宁波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事还得从在宁海开公司的董某、胡某说起:
2015年初,董某与胡某在宁海注册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一开始主要是帮助客户制作电话彩铃,后因市场不景气,公司逐渐将业务重心转至地图标注业务,即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将商户的位置信息标注到百度、高德等导航地图上,这样消费者便可以在导航上搜索到该店铺的地址,以此从中收取300到500不等的服务费。
为扩大公司业务,董某想到了曾经在工作上有过交集的林某。
林某是浙江省工商技术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为浙江工商部门提供技术服务,轻易便能接触到省内各类商户的大数据信息。
联系上林某后,董某表示想以每条0.1-0.2元的价格购买其所掌握的企业名称和个人信息,林某一开始拒绝了董某,但经过董某不断的软磨硬泡,最终林某还是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诱惑。
经查证,在2017年6至8月期间,林某便在维护系统时便偷偷下载商户的工商注册信息,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人姓氏、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并通过QQ邮箱将信息发送给董某。至案发时,林某通过该种手段已发送信息13余万条。
2019年5月23日,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某具有自首情节,退缴违法所得,可以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越来越为严重,日常生活中各类推销、诈骗电话等无一不是通过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的,网络上贩卖个人信息现象层出不穷,那么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法律该怎么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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