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9-28 09:08 编辑
昨日下午,杭州市萧山区法院瓜沥法庭公开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让两年前在当地坎山镇联兴小学发生的六年级女生坠楼案再次被提起。 家长代表坠楼女生向学校提出243万余元的巨额索赔,而女生是不是上课时间在学校受伤成了辩论焦点。法庭经过审理后决定由双方先行自愿调解,达不成协议再开庭或者直接宣判。 宝贝女儿教室窗台坠落 老项是萧山坎山镇人,1996年,时值37岁的他,添了女儿玲玲(化名)。女儿乖巧伶俐,夫妻俩视她为掌上明珠。 2008年4月25日,老项接到一个噩耗:玲玲从三楼教室的后窗台掉下。等老项赶到医院时,玲玲全身打着绷带,处于深度昏迷。 经过医院全力抢救,玲玲落下严重的后遗症。治疗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玲玲由于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还经常诱发间歇性癫痫,视力和容貌都受到影响,并且需要三级护理。 从优秀学生沦为“残疾” 根据鉴定结果,玲玲的伤情总共构成三个伤残等级,最重的面部损伤构成四级伤残。 老项说,女儿受伤前学习成绩全优,曾被评为三好学生,还做过年级小组长,她性格外向,与同学关系也很好。老项特别强调,女儿没有精神病史,他们也没有精神病家族史。 “病一发作就很难说了。”老项昨日在法庭上说,女儿出院后,吃饭、穿衣、走路,一般自己能完成。可是一旦毛病发作,就需要有人照顾,学习成绩也由此一落千丈。 眼下,14岁的玲玲已升初中,她现在的班主任证实,玲玲在学校从来不参加体育运动,因为玲玲家人给学校提供孩子的病历和医院的证明。 对于玲玲目前的智力,班主任说,智力问题要专门测试,但是玲玲的成绩在班级里现在只能算中等。 与同学玩耍出事学校称无责 玲玲家人向学校提出的243万余元索赔请求主要有五项,其中最多的一项护理费137万余元,继续治疗费50余万元,另外还有伤残补助费、教育补助费及4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学校一方答辩过程中强调自己无责的同时,认为玲玲家人索赔标准太高,而且计算方法不科学。 “玲玲是在与同学玩耍时,自己爬上桌子脚踩在书本上才导致滑倒摔出窗外的。”学校一方在法庭上强调说,玲玲这种行为是学校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的,学校从教育管理的责任上是没有过错的,而且当时12岁的玲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三楼窗户边玩耍的危险。 学校一方的答辩称,民法通则对于学生在校期间遭受到人身损害,是以学校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可以责令学校进行与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而现有证据都表明,发生本案的损害后果,完全是玲玲自己不慎的行为造成的。 据了解,学校在玲玲受伤后垫付了10万元医疗费,玲玲受伤治疗的费用也全部从中支付。学校认为,玲玲家人提出的大部分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坠楼时到底是不是在上课 玲玲是不是在上课时间在学校受伤成了双方辩论焦点。就此,双方在法庭上争执不休。 玲玲家人向法庭提交了课程时间表复印件一份,证明玲玲发生该起事故时是在学校的上课时间。 学校一方对课程时间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学校的代理律师认为发生事故的当天不是上课时间,那天刚好是期中考试,因为考试时间有推迟,学校安排了临时课表。法官问到当天是怎么安排时间的,学校一方回答说,当天下午3时10分开始打铃上课,这时事故已发生。 玲玲家人申请玲玲的小学同班同学马某到庭,还有监护人马某父亲一起到场,到场还有一个是目击证人陈某。 小学同学马某说,玲玲从窗户坠落的时间是在上课时间,当时上课老师是教语文的徐老师。徐老师打了招呼后就离开课堂。当天下午确实要进行期中考试。 目击证人陈某则说,事发时自己正在学校对面干活(做泥水工),下午3时15分左右看到一个小女孩倒在地上,旁边没有其他人,大概七八分钟后,有个女老师赶来把小女孩抱起来。 对于两位证人的证言,学校一方认为,马某确认事故发生之日当天下午安排考试,发生事故的时候老师不在课堂上,对这些学校没有异议。学校对陈某的证言真实性有异议,并提出证人是否在学校对面干活没有其他旁证。 玲玲的家人则表示,玲玲是在上学的未成年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原告不仅负有教育的义务,还有管理、保护义务,事发时正上课,大家都在教室里,玲玲在坠落后一段时间内却没有其他人看到。当时是上课时间,老师离开教室,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学校认为玲玲有过错,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玲玲一方还提供证人陈某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因多数老师不及时抢救,导致抢救时间延迟。 法庭为了查明事实,在开庭前走访了学校并到现场查看。 “如果能还我一个健康的玲玲,我可以一分钱都不要。”庭审结束时,玲玲父亲老项声泪俱下说了这番话。 来源: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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