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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拆迁而出租 无法使用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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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0: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简介】:

      今天,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今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被告将闲置厂房租赁给原告,租期三年,年租金为1万元。原告承租后为开木器厂对该厂进行了维修并安装相关设备。4月2日,被告将其厂房整体转让给某政府用于棚户区改造,并通知原告搬迁,原告实际承租时间仅为1个月零22天。原、被告因拆迁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拆迁搬家及停业的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原告建厂投入损失共计为20300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加工厂赔偿原告孙某因拆迁搬家造成的经济损失2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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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8 10: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析】: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本案被告明知厂房用于拆迁改造而将房屋出租给原告,导致原告在租赁房屋期间无法继续使用房屋,合同无法履行,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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