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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手术后无人管导致新生儿脑瘫 河北一医院被判赔偿原告15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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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4 08: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简介】:

     河北邯郸一家医院的医护人员给待产的产妇梁某做了侧切手术后,将梁某“搁”在一边长达40分钟,结果导致女婴出生后脑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件罕见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当事人上诉,维持原审关于医院赔偿女婴人民币159万余元的判决。

     梁某在一审中诉称,她于2004年10月28日因宫内孕入住被告医院待产。由于被告在接生过程中优亲厚友,违规操作,导致胎儿严重宫内缺氧窒息。被告虽在其女儿出生后予以抢救,但未见成效,造成其女儿脑瘫的严重后果,几年来,原告家人先后到北京、上海等多家医院诊治,结果诊断其女儿患有语言及运动功能严重障碍,将终生残疾。由于被告的不负责任、疏于观测等违规过错行为,使其女儿失去了健康的身体和美好的人生,也给原告家庭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94万余元,承担其女儿已发生的并发症后续治疗费110万元,共计504万余元。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7年8月5日及2008年11月25日作出的鉴定结论和补充鉴定意见,确认被告在对梁某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女婴缺血缺氧性脑病乃至目前脑瘫表现存在着因果关系,应认定医疗方过错因素是导致患儿脑瘫后果的主要因素。首先是当产妇在2004年10月29日2时40分做侧切术后,被告应及时为产妇接产,却于3时20分为梁某接产,使胎儿在宫内置留长达40分钟,致使女婴宫内窒息,造成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存在重大过错。其次,被告在病历记录上不规范,不完善,未按医嘱及时记录,事后填补病历亦有过错。

     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医院支付梁某及女婴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9万余元。

     原、被告均不服判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河北高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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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4 08: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析】:

      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宣判后,本案合议庭法官马艳辉解释说,由于医院和医生的极度不负责任,一个幼小的生命刚刚降临便遭遇了“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判令医院承担了较高的赔偿责任,尽可能地合理转移和分散损害,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这一过程并不是简单的移转损害的操作过程,它同时也是一个体现司法为民思想、贯彻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的法治文明的建设过程,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给全社会以警示,有效地防止类似侵权事件的发生。近年来,医患矛盾凸显,医患冲突不断升级,频繁发生的医疗纠纷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大多数医疗纠纷都伴随着伤残或死亡的发生,都是血与泪的教训。由于医疗行业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医疗中的任何一点差错和疏漏都可能给病人的健康带来不良的后果,有时甚至是致命的危险。所以,对每一个直接或间接与病人有关的细微环节,医生都应该极端负责,认真对待。而现实中,像本案这样对病人区别对待、漠视病人健康和生命、严重不负责任的现象绝非个别。即使法律对医院科以高额赔偿责任恐怕也难以弥补受害人及其家属身心所遭受的巨大创伤。对此,司法救济的目标远远不只是惩罚,更重要的是预防,是为了唤醒医生和医院的良知,防止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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