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 关于修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
两部法规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昨天,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这是宁波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社会治理难题的有效尝试;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将助力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进一步理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共设置7章47条,进一步理顺了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健全了电梯安全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创新了管理、监督工作机制,体现了从电梯制造、安装、使用到修理、维保、监测、监督的全过程管理,为电梯安全提供了务实全面的法律保障。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鼓励既有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机房内采取环境温度控制措施,保障电梯正常运行。
新安装的电梯,要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并逐步推进既有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
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
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者电梯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害,或者运行故障率高以及存在其他严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情形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条例》还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和利用统一的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健全电梯监督管理数字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组建覆盖全市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网络,纳入当地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接到电梯困人故障等报告,按照就近就快原则,及时处置,提高救援效率。
将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
关于修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涉及核心条款修改较多,如在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方面,学生实习时间、责任保险及权利保障方面,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与支持方面等,均作出修改。
针对校企合作工作中存在企业参与积极性不够高、行业组织指导乏力等问题,条例修改决定增加了“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产业发展需要,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组织和指导企业提出校企合作意向或者规划”等内容。
条例修改决定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
条例修改决定还对校企合作激励机制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比如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鼓励企业、行业组织与职业院校合作,依法设立产业学院(系、部)、混合所有制学校等教育实体。
条例修改决定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 规定职业院校可以面向企业招聘具备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兼任专业课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并给予相关待遇。
条例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行政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职责分工,校企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结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一步激励职业院校、企业利用自身资源条件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发挥企业、行业组织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主动投身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工作。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戴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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