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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骂人?法院判决:赔礼道歉+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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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3 15: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阅读提示:重庆市巫溪县某镇某社区为宣传社区政策和与社区居民沟通问题,在微信平台创建了“某社区政策宣传群”微信群。该微信群的主要成员有社区干部和社区居民,有 300 余名群成员。2020年5月,被告陈某在 “某社区政策宣传群”微信群中称原告是“娼妇”,随后退出了微信群。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巫溪县某镇某社区的公告栏张贴向原告林某赔礼道歉的公告,为原告林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原告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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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骂人一时爽,
      判决担责后悔迟!
      案情回顾
      重庆市巫溪县某镇某社区为宣传社区政策和与社区居民沟通问题,在微信平台创建了“某社区政策宣传群”微信群。该微信群的主要成员有社区干部和社区居民,有 300 余名群成员,其中包含本案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
      本案开庭时被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案依法采用不公开开庭的方式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在覆盖面广、点击量大、转发量大、传播速度快的微信群平台捏造事实、中伤原告,导致社会对原告的评价降低,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利益。
      法院判决
      巫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对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和相关责任问题评判如下:
      其一,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保持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被告陈某在 “某社区政策宣传群”微信群中称原告是“娼妇”,具有明显的贬义,带有人身侮辱性,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已经构成侵权;
      其二,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公民名誉权被侵害的,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某社区政策宣传群”微信群的群成员主要为巫溪县某镇某社区居民和社区干部。被告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限于巫溪县某镇某社区,因此被告应在该范围内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鉴于被告已退出“某社区政策宣传群”微信群,被告应当在巫溪县某镇某社区的公告栏处张贴其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公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关于精神损害的问题,被告陈某的不当言论具有人身侮辱性,给原告林某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其主观过错较大,法院酌情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 1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巫溪县某镇某社区的公告栏张贴向原告林某赔礼道歉的公告(公告期限十天,赔礼道歉公告须经本院审核),为原告林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若被告陈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向 原告林某赔礼道歉的行为,本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媒体上,费用由被告陈某负担;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
      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的使用日益频繁,由此导致的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突出。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侵权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为此,法官建议:一是各个网络平台的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和宣传,构建文明、有序、合法的网络空间,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一旦发生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应及时固定证据,核实侵权人身份,以便于之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三是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应当首先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重庆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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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3 21:12: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被告拒绝出庭,会执行判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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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4 20:08: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散木 发表于 2020-9-23 21:12
被告拒绝出庭,会执行判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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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5 07:40: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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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6 17:06: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顶一个,无中生有的事,根本不考虑后果,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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