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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民法典|注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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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6 09: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居住权无偿设立,设立时应当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解读: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对其设立采用登记发生主义,只有经过登记才能设立居住权。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为用益物权。
     《民法典》将居住权纳入用益物权的范围,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占有、使用他人住宅,为“以房养老”等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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