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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县住建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法施工3台挖机现场趴窝不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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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5: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曝光:县住建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法施工3台挖机现场趴窝不准动
宁海县住建局以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为所谓“合法依据”,具有自己拥有签发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认为“符合开工条件”。(关于2017年3月14日签发的省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超过两年已经自动失效和现在宁海县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有效性问题,建设村已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待法律公正裁判)。现就当前争议项目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当然合法性这个问题进行释义评判,对此,建设村明确指出以下由宁海县住建局批发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存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1、批证时间违反常规违法。
所谓《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是在2020年9月27日签发,而宁海县住建局自己批发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竟然是在2020年9月30日,请问:取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仅仅三天时间内批办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此神速,符合常规审批办证时间吗?其中申报的招标等法定材料合法具备吗?请宁海县住建局提供证据给以证明其合法事实。
2、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标严重违法。
该项目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宁海县跃龙为民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现在请问宁海县住建局:三天内批发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宁海县跃龙为民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了吗?敬请提供项目招标中标的合法资料。
3、施工承包合同违法。
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而事实上该道路项目工程没有经过合法招标程序,指定施工单位浙江腾宇建设有限公司是无效的,如果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有,就请宁海县住建局依法出具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证据证明。
4、 现场不依法公示许可证施工违法。
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但是,宁海县住建局在2020年10月11日下半夜指使施工单位偷偷将4台挖机开进现场前,根本就没有在现场提前依法公示施工许可证等资料信息。现宁海县住建局在本帖:“断头金山路现场不公示施工许可证,违法必查”的回复中且指质建设村“因村民阻扰施工暂时无法放置”,没有在现场依法公示许可证施工,这就是违法!这是建设村干部和群众首先多次在现场提出的异议,要求在现场公示,现在怎么变成为是建设村村民阻扰施工无法放置,可真正是“官字两只口,说话有两手”,宁海县住建局作为一个县级政府行政部门,竟然罔顾事实,倒打一耙,推脱责任,政府公信和诚信何在?对此,事实胜于雄辩,必须进一步依法澄清事实还一个社会公道!
5、许可证内容严重违法。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载明的施工单位是浙江腾宇建设有限公司,而没有经过公开招标程序,指定施工单位是严重违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载明的建设规模其道路长度为600.64米,合同价格为1625.9999万元,该道路规划宽度是26米,折合每平方米造价为1041.20元,超出同类道路造价一倍多!如果确实存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如此超高价格合同,必定存在“暗箱操作”腐败作为!宁海县住建局对此应当向社会公众交待清楚!
为维护本平台的威望和严肃性,宁海县住建局切勿官方套话,不考虑现实,不顾及事实,不承认事实而强词夺理或文不对题答非所问敷衍搪塞。对以上提出的5个问题意见,敬请宁海县住建局提供证据给以证明其合法性,并针对性地一一作出明确的回应答复,给社会公众一个合理合法公正公平的解释。
建设村老百姓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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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6:35: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是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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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6:46: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真要是手续齐全,老百姓能阻止的了吗,明眼人都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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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7: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大致上看了看,梳理了一下。事情大概是这样的,土地征收应该已经完成了,村民也拿了土地赔偿款。但施工方在施工审批环节出了问题,超期限了。被村民中有人抓住“土地批准文件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用地即自动失效。土地归还由原使用人耕种”这句话。其实这句话没写全,后面还有“当地政府也可组织他人进行耕种”。至于什么没有公示,没有进行公开招标、建设不合规之类,可以举报,但组织村民阻止施工,作为一个局外人,我总觉得目的不纯,因为人无利不起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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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9:14: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xiaotian 发表于 2020-10-20 17:36
大致上看了看,梳理了一下。事情大概是这样的,土地征收应该已经完成了,村民也拿了土地赔偿款。但施工方在 ...

你知道建设村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吗?请你来建设村多了解了解,再发评论就比较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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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9:49: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胳膊拧不过大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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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9:51: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江湖就会有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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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1 08:15: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666671 发表于 2020-10-20 19:49
胳膊拧不过大腿的。

住建局的同志们该出来勇敢担责起来,敢做敢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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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1 08: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pzjn 发表于 2020-10-21 08:15
住建局的同志们该出来勇敢担责起来,敢做敢当嘛!

临时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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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1 09: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南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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