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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民法典|租赁物维修义务,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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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2: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租赁物维修义务,谁来承担?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可见,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
       法条变迁: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关联关系:适用关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 2010.12.01发布 / 2011.02.01施行 / 部门规章 / 现行有效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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