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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民法典|“我”的肖像权,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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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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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5 10: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我” 的肖像 ,“我” 做主,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条变迁:本条为新增法条
      关联关系:适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2020.05.28发布 / 2021.01.01施行 / 法律 / 尚未生效
      第九百九十九条 【人格权的合理使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影响关系: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主席令第18号 / 2009.08.27发布 / 2009.08.27施行 / 法律 / 现行有效
       第一百条 【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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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5 12:48: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以前是只有以营利目的使用肖像,才会构成侵犯肖像权。
现在是未经本人同意公开使用肖像,就有可能是对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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