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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了!厦门一男子婚内出轨,两年内给情人转账60多万,妻子得知后…
结局炸了!简直目瞪口呆!
今天这件事,值得所有家庭好好看看!
厦门一男子婚内出轨,转账情人60多万,妻子一怒之下告上法庭。
刘某与罗某,于2013年8月13日办理婚姻登记,婚后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尚好。自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罗某累计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53次,共计529679元,向李某微信转账101853元
妻子刘某发现后,一怒之下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罗某与李某之间的违法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应全额返还所有钱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妻子刘某认为这60余万元,是丈夫罗某私自赠与第三者李某的财产。
面对刘某的控诉,丈夫李某却是另外一番说词......
李某辩称,其与罗某资金往来并非赠与关系,而是双方合伙经营培训机构的资金往来。刘某诉称罗某与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事实依据,究其原因是夫妇俩因与其在商业合作中发生纠纷而恶意中伤。
不仅如此,李某还辩称,其他款项系罗某借款,与其合作炒房等,根本不存在婚外情一说。
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该怎么办呢?二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外关系?这笔转账款是否有效呢?
法院是这么认为的,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
1、刘某与罗某系合法夫妻。关于罗某与李某的关系,从罗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往来记录、李某的多次报警记录、罗某与李某在公安机关签署的《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可以看出,罗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其二人存在该种关系的情况下,罗某转账给李某款项,李某实际接收了款项,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转款系其他合法经济往来,否则即应认定为赠与。刘某以罗某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认定罗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2、李某在2017年-2019年期间曾转给罗某11200元,罗某未抗辩该款系其与李某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则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该款宜从李某应当返还的款项中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罗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与此同时,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款项461884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有证据证实二人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下,一方转账给另一方款项,另一方实际接收了款项,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转款系其他合法经济往来,否则即应认定为赠与。夫妻一方对婚外异性赠与财产的返还范围并非当然排除小额款项,只要款项符合赠与用途同类性、目的一致性、时间紧密性等关联特征,则该笔或数笔小额款项应整体纳入全部返还款项的范围。
本案中,罗某赠与李某的案涉款项应属于罗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罗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赠与李某,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刘某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罗某的赠与行为以及李某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不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故罗某转账给李某各笔款项中除能证实系其他合法经济往来以外的其他款项均应返还刘某。
小伙伴们看到没,在婚姻续存期间,一方转给情人的财物,另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总而言之,婚外情不仅受社会谴责,相关利益,更得不到法律保障。
来源:海峡导报、厦门海沧法院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莫负初衷,方得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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