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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3起案件集中处罚…打击虚假诉讼,宁海法院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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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10:09: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为牟取不法利益,他们在法庭上耍起了小聪明,有的虚增借款金额,在借条中自行添加月利率;有的隐瞒债务已部分清偿的事实,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结果不仅被罚款、拘留,还要扣除诚信诉讼分!
      昨天上午,宁海法院对3起民事纠纷案件中不诚信诉讼的当事人进行集中处罚并开展法治教育。
      “添油加醋”虚增借款金额
      拘留7天、罚款5万元

      去年,陈某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金某归还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陈某作为证据提交的借条上载明月利率为3%。
      然而,被告金某辩称实际交付金额仅为5万元,且借款时双方只口头约定了月利率为10%,6个月后利息按照月利率4%支付利息。同时,其向法官表示自己之前已经陆续支付了6万余元利息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承办法官当即电话联系陈某。面对铁证如山的证据和法官的层层追问,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虚增借款金额并在借条上自行添加月利率的行为,但仍辩称金某只支付了4万元的利息。
      法院认为,陈某在起诉时虚增借款本金、在借条上自行添加月利率,其虚构事实、虚假陈述的行为侵害了被告的权益,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故依法对陈某作出司法拘留7日、罚款5万元的处罚。同时,根据宁波中院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对陈某扣除诚信诉讼分50分。
      隐瞒高利及还款情况
      拘留5天、罚款3万元

      原告张某在起诉时声称,其在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分三次借给李某共计6万元款项,其中5万元借款约定月利率为2%。因李某未按约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故要求李某立即归还6万元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李某则辩称实际收到的借款少于借条出具的金额,且借款后,自己曾多次按照月利率7%、8%支付利息,截至目前共支付利息87000余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某提供了45份转账记录及录音光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两次对张某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张某自认在出借时按借条记载的月利率预扣了利息,李某曾按照2%的月利率支付过部分利息事实,但却始终否认存在高利,也拒绝承认李某已支付87000余元利息的事实。
      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以及陈述的事实,法院认为,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口头约定的高利及被告多次按照高利支付利息等情况,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民事诉讼秩序,故对其作出拘留5日、罚款3万元的处罚。同时,根据宁波中院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对张某扣除诚信诉讼分50分。
      隐瞒款项已部分清偿的事实
      拘留3天、罚款1万元

      2018年底,秦某委托王某为其进行模具加工,后经结算,截至2019年1月,秦某尚欠加工款86000元,为此,秦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出具之后,秦某又陆续归还了2万余元款项,王某也都出具了收条。
      然而去年10月,王某将秦某起诉至法院时,仍要求秦某支付加工款86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已部分支付加工款,并向法院提交了收条。
      法院认为,王某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债务已部分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债务,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故依法对其作出拘留3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同时,根据宁波中院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对王某扣除诚信诉讼分50分。
      宣读处罚决定书后,宁海法院以此为契机组织开展法治教育,从法律层面、社会层面、道德层面向3名虚假诉讼当事人讲述了虚假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告诫他们在之后的诉讼活动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莫心存侥幸。
      近年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诚信诉讼现象多发频发,不仅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也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对此,自2019年以来,宁海法院一方面着力构建立、审、执、破全流程、多层次诉讼甄别机制,并积极组建4个核查工作小组,从源头上预防虚假诉讼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张贴宣传标语、不定期公布职业放贷人名录、不诚信诉讼名单等措施,完善虚假诉讼防范和制裁制度体系。在全市首推虚假诉讼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提供相关线索,最大可能挤压虚假诉讼的生存空间,打造诚信诉讼的良好环境。
      与此同时,积极探索并建立和公安、检察、司法局等多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召开打击制裁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发布联合通告和典型案例,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法庭是神圣庄严、解决矛盾的地方,容不得半点谎言和虚假,宁海法院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切实净化诉讼环境!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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