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客服电话:0574-65520000
搜索
查看: 25194|回复: 0

朋友圈下单买衣服,到店取货时想退被拒

[复制链接]

2843

主题

6717

帖子

1万

积分

Lv.17 二品巡抚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积分
18901
在线时间
225 小时
发表于 2021-2-22 15: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朋友圈下单买衣服,到店取货时想退被拒
消保委:属于网络销售,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近日,温州洞头的郭女士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微信好友王某购买了一套服装,付款4天后前往王某位于当地的门店取货。可在店内试穿后觉得不合适,要求店家退货退款。可是王某认为自己在朋友圈销售是方便消费者挑选,没有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拒绝退款。无奈,郭女士向当地消保委求助。
  接到消费者郭女士投诉后,洞头区消保委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得知,王某是服装经营个体户,为控制成本、提高精准销售,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采用在微信朋友圈推广销售服装的模式,即王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由上游供货商提供的服装图片或短视频,消费者在朋友圈中挑选购买后再从上游供货商处拿货交付。王某认为自己有实体店,在朋友圈销售不能等同于网络平台销售,没有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
  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定特殊商品除外)。同时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王某经营的门店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行为属于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且销售的不是消费者定制的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郭女士现场试穿的衣服标牌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家应当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
  最后,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协商确定由经营者王某退还郭女士购物款600元。
  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者和商家,通过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当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自身责任和义务,给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
  此外,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在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情况下,申请退货遭到拒绝,可及时拨打12345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进行维权。
      来源:浙江法制报  记者 陈洋根
下载宁海在线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客户端|浙公网安备案 33022602000116|宁海在线 ( 浙B2-20200368

关于我们|电话:0574-65520000 ,GMT+8, 2024-11-23 06:57 , Processed in 0.085848 second(s), 24 queries ,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0-2015 NHZJ Inc.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电话:13819844444  邮箱:admin@nhzj.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