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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收治的法律空白何时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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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0: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10-12 10:05 编辑

      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发布《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称,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一方面,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被迫接受不该接受的治疗。(《中国青年报》10月11日)     

      有病得不到治疗与没病而被强行治疗的情形相比,笔者更关注后一种情况。前一种情况虽属于政府在公共管理上的缺位,但多少有些客观原因,如资金不足、投入能力有限等,而后一种情况,则是主观恶意地迫害他人,把精神病收治当成一种打击迫害的工具,无论是公权力为之,还是自然人为之,危害都很大。     

      把没病的人强行当作精神病治疗,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被收治的人不但失去人身自由,而且肉体和精神都要遭受深度摧残。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因为上访,被乡政府送进精神病院,“治疗”中被强行捆绑48次,电击54次。徐林东被关进精神病院4年后,他的家属才通过其他村民知道他的下落,被关6年后才出院。迫害性的“精神病”强制送治中,有被政府机关强送的,也有被工作单位或亲属强送的,之间涉及打击报复、图谋财产等阴谋的也不在少数。精神病收治乱象已对公民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国家的法律尊严、社会的伦理道德等,形成强大威胁,可这样的恶行为什么没有得到扼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学者认为,这种现象之所以发生,在于法律的缺位。我国法律师虽然对什么症状的人可以送治有涉及,但是对什么人可以实施送治行为,该遵循什么程序没有相应的规范。公权部门、工作单位或其他组织,有没有权力将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是不是需要征得病人本人或亲属的同意?法律现在尚没有相关规定。没有了法律的严格规定,而很多医院又唯利是图,只对付款人或送治人负责,或是唯行政命令是从,导致精神病送治乱象丛生。     

      可是,这样的法律空白何时才能补上?事实表明,国际上在对精神病送治上有很多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比如在法国,强制性住院分行政性强制住院和医疗性强制住院两种。前者针对那些可能危害公共秩序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错乱者,一般由省长,紧急情况为市长、警察局长才能决定,决定需要根据接诊医院以外的一位精神病专家开出地规范的意见书,如果情况紧急,而且精神错乱者是众所周知的,可不必有医生的意见书,但在这种情况下的强制在48小时后即告失效。后者由患者的家属或是为精神病人利益而作为的人提出,医院院长根据第三人的请求作出决定。决定必须附具两份意见一致的医生证明,第一份证明必须是院外医生作出。为了避免出现不适当强制住院的情况,法国司法机构对强制住院给予了监督。各省还建立了由法官、精神病医生、知名人士和精神病人家属代表组织的成员组成的精神病住院委员会,负责审查所有住院精神病人的状况。
   
      有完备的经验可以参考,我们国家也有庞大的法律专家学者队伍,让人困惑的是,我们连一部规范精神病送治的法律规定都迟迟出台不了!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样的法律出不来,公众有权问个明白。虽有媒体不断呼吁,但法律补漏工作却迟迟不见进展,有关机构如此迟钝和冷漠,人们难免要问,公民权利到底被摆在了什么位置?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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